“三证合一”之后,公司注册的速度再一次得到了提升,但与此同时,有的创业者产生了一个新的疑问——三证合一了,那么新注册公司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三证合一”之后,公司注册的速度再一次得到了提升,但与此同时,有的创业者产生了一个新的疑问——三证合一了,那么新注册公司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事实上,“三证合一”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另外,公司注册下来之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记账报税。但做这件事情的前提,就是先办理了税务登记。
什么时候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相关的规定,公司注册下来后,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未按时办理会有什么风险?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内,去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被税务机关发现,就要自漏报之日起3日内进行改正,并且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如果逾期还不进行补报改正的,将会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税务登记后什么时间开始报税?
报税一般是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下月开始,比如:1月份做了税务登记,那么2月份就要开始报税了。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按月度申报,所得税是按季度申报。
所以,新注册公司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里,办理税务登记和记账报税。即便公司还没有开始营业,也是先办好这两件事。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重要的税务知识,有必要了解一下。
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可以成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
什么是零申报?
已经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即当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真实申报数据全部为0,就称为零申报。但注意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可能会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新办企业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计,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人上交租金的承租人,应当自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全国实施三证合一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但是证明证件合并了,所有的信息并没有共享,还需要企业去税务局把信息补充完整才能纳税申报和发票申购。
扩展资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吗?这个问题!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