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带来的税务风险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4 06:31:52

风险之一

即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增加了合并后企业的税收负担。

如果以公司合并形式进行并购,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如果合并之前的公司存在应纳但未纳的税款,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税义务的风险。

风险之

即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直接影响并购后企业的财务状况。

如果以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形式进行并购及同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同样会产生一系列的税收问题。第一,一家企业通过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及控股合并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目标企业的损益变化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购后企业的损益。如果并购前的目标企业未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并购后再履行的话,势必会减少并购后企业的损益。第二,并购后企业集团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前未尽的纳税义务甚至会影响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

风险之三

即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纳税义务,将虚增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

如果目标企业存在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该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对国家的负债,但并购前尚未在会计报表中体现。这直接导致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虚增,收购企业收购时将付出高于其实际净资产的收购对价,增加了收购成本。

风险之四

即并购前目标企业应计而未计相关涉税事项,不仅会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而且会增加并购后企业的税收负担。

如果目标企业存在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少计未计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少计未计未过期限的税收优惠额等情形,在企业并购时将产生两个后果:第一,目标企业存在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情形的,虚增了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增加了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因符合条件不选择所得税清算而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在限额内弥补被合并企业未过期限的亏损额。该文件还规定,在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因此,目标企业存在少计未计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少计未计未过期限的税收优惠额情形的,并购后企业可能少享受因并购的资产所继承的税收权益,从另一角度来看,增加了并购后企业的税收负担。

吸收合并涉及的税收问题

近十年来,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而兼并重组随后就会带来复杂的财税处理事项。

本文主要是针对兼并重组的方式之一吸收合并项下,如何进行有效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做一下探讨研究。

会计上主要结合新准则的规定,对涉及到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税务上主要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如何能有效的降低税务成本,最后,根据笔者在实务中总结出的一些工作经验提出一些财税处理中的注意事项。

希望本文能给正在从事房地产吸收合并业务的广大财务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字】 非同一控制;吸收合并;房地产   近十年来,房地产企业经过快速发展,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

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一个快速而有效的途径便是企业并购,通过并购,企业可以迅速实现规模扩张,加强对市场的控制力,实现快速发展。

而企业并购随后就会带来一系列复杂的财税处理问题,本文针对房地产企业并购的主要方式之一即吸收合并下的各项财税处理进行深入研究。

非同一控制下房地产企业吸收合并概述   所谓非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吸收合并则是指合并方从被合并方股东手中购入被合并方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合并完成后,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全部纳入合并方,被合并方不复存在。

用公式表示就是A+B=A。

  对于合并方来说,吸收合并更利于合并后的企业资源整合,完善治理结构,实现一体化战略。

房地产企业的吸收合并由于涉及到不动产的转移,因此会涉及一系列的证照过户问题,流程相对更加复杂。

同时,涉税金额也很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从吸收合并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吸收合并涉及到合并方、被合并方以及被合并方股东三方,在进行相关财税处理时,一定要弄清楚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才能得出最优的处理方案。

非同一控制下房地产企业吸收合并涉及到的相关财税事项   1、税务事项分析   非同一控制下房地产企业的吸收合并,由于存在不动产从被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转移的情况,因此,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分析   一方面吸收合并的实质是被合并企业股东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这是一种资产的转移行为,而不是买卖行为。

  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吸收合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的转移不用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吸收合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的转移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分析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此,吸收合并如果能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则被合并方以及被合并方股东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则要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要求进行所得税清算。

会计事项分析   按照《企业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各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遵循市场原则,承认被合并方的公允价值,按购买法处理。

  对于合并方而言,一方面要将购买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方的入账依据,另一方面,合并方在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时,需要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如果采用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那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为其公允价值,则不会产生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如果采用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那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为原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这时就会产生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对于被合并方而言,如果采用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则需进行所得税清算,然后再结束账簿。

而如果采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无需进行所得税清算,直接结束账簿即可。

  对于被合并方的股东而言,如果采用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则按一般的股权转让确认损益。

如果采用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依法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纳税人的处理;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国内母公司和海外子公司合并产生什么风险

主要风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中,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权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免税合并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而且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在企业合并实践中,由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一般属于一个固定数额,如果不改变净资产数额,合并双方有时很难顺利达到免税改组条件,进而还会影响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弥补。

本文介绍调整资本结构实现免税合并的两种方法。

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超过合并企业需要支付的股权数额时,可以通过减少股东权益的方法减少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从而降低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

举例:A企业被合并前净资产为1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库存商品)20万元,累计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50万元。B企业打算兼并A企业,预计支付股权80万元给A企业股东。如果按照一般方式合并,B企业还要支付非股权支付额20万元给A企业股东,那么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账面价值的比例为25%(20÷80×100%),超过了20%,不符合免税合并的条件。因此,被合并企业A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50万元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如果合并前,A企业将库存商品20万元全部变现处理,同时,按《公司法》规定办理注册减资手续,将20万元股本退回股东。那么,A企业的净资产由100万元减少为80万元。B企业只要支付80万元股本给A企业股东,不再需要支付任何非股权支付额,A、B企业可以顺利实现免税合并。A企业以前年度50万元亏损也可以由合并后的B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分担弥补。但是,在这种减资合并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减少处置固定资产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一般应该在合并改组前半年进行。

119号文件同时规定,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根据上述规定,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少量负数,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后的企业中无相应净资产,其以前年度亏损不能弥补。这时,可以通过增加股东权益的方法增加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从而实现免税合并进而弥补亏损。

举例:A企业被合并前净资产为0,并有可以弥补的累计亏损50万元。B企业打算兼并A企业,并想用兼并后的企业实现的所得弥补50万元亏损。如果按照一般方式合并,B企业不需要支付给A企业股东包括股权在内的任何支付额,但由于A企业没有净资产,亏损也不能弥补。企业免税合并的目的也就没有达到。

如果合并前,A企业的股东通过与B企业协商,由A企业股东通过融资增加股本投资,再投资60万元用于购买合并后B企业需要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并将此资产作为资本公积,则A企业的净资产变为60万元了。合并后的企业不但可以利用A企业新购买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用于生产经营,还可以利用A企业60万元净资产实现的相应所得弥补A企业可以弥补的亏损,达到了直接利用亏损的目的,A、B企业还可以考虑增加股本投资多少的数额来控制弥补亏损的多少。当然,企业增资的方式很多,B企业要通过规范的和约或协议的方式,来约束A企业增加股东的股权份额和融资方式以及融资的回报等,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增资,实现免税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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