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一般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营改增办法明确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既然接受方不能抵扣,那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毫无意义.
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关联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利率)如不属于上述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应依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 会计分录如下: 归还拆入资金时: 借:同业拆入--××(拆出行)户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拆借资金利息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