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季度盈利,第二季度盈利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啊 1、计算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是按1-6月份累计数来计算的,即按6月份的利润表中的累计资料来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专案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资料;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资料;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五、具体专案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资料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 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专案部,按规定向专案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6.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专案的填报 1.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1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33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3行=30行×32行。 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本栏次为必填专案,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2.第11行=9行×10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3.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 5.第20行“本期金额”=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 6.第22行=20行×21行。 7.第24行=22行-23行。 8.第28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 9.第29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1行。 2.第7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1列;第7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6列。 3.第12行、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1行。 4.第30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5.第32、33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与填表纳税人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请问第一季度盈利,第二季度盈利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啊? 企业所得税为季度申报,应该按照从年初至季度末累计会计利润来计算缴纳所得税,第一季度已经缴纳的,在第二季度仍有利润时,还是按照全年累计利润计算,然后减掉第一季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差额交税。
第一季度亏损,第二季度盈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用第二季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过第一季度的亏损后的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累计利润来计算的,用二季度加一季度的数来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第一季度亏损第二季度盈利累计是亏损那么第二季度用缴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第一季度亏损第二季度盈利,两个季度合计是亏损的,第二季度就不用预缴所得税。
急!企业所得税 第一季度亏损2000元 第二季度盈利1500元 第二季度缴税吗? 企业所得税 第一季度亏损2000元 第二季度盈利1500元 第二季度累计亏损500元是不用缴税的,是否要交所得税看累计数.
企业所得税季度报第一季度亏损9万第二季度盈利8万第二季度要交税吗 不用交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计算简单如下: 你每个月末(如果季度预缴的话就是季末)要出财务报表,其中的利润表上有一个本年累计数,你看本年累计的利润,假如你第一季度利润末本年利润累计为A,那么你这时候就要预缴A*25*%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季度还是看利润表,假如你的利润表利润累计额小于A*(为B),那么你这个月就不要交所得税,如果高于A,那就要补交(B-A)*0.25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和第四季度依此类推 也就是说从第一季度开始到后面几个季度,你就依次比较损益表的利润累计额,如果后面期的大于前期中大的那个,就要对差额按企业所得税率预交所得税,如果小于就不用交
第一季度盈利第二季度亏损,总计盈利,第二季度要计提所得税吗 需要,第一季度亏损,第二季度盈利,在弥补了第一季度的亏损的情况下还有利润的话,就需要计提所得税
企业第一季度亏损,第二季度盈利,这样该不该交企业所得税? 那就要看你第二季度的盈利能不能弥补完以前年度的亏损了 如果你这季的盈利额大于以前的(5年内)亏损额就要 否则不用
第一季度亏损3.5万,第二季度盈利3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如果你是查账征收就不需要,你得累计的利润总额是亏了0.5万,是不需要上税的
外资企业所得税第二季度为盈利但第一季度亏损,且亏损额足够抵第二季度盈利,是否第二季度不用缴税? 不用缴税了,在申报表中将本季利润填入弥补上季亏损额一栏就行了。
季度企业所得税怎么计提本季度应纳所得税=季度末利润累计总额*所得税税率-以前各季度应纳所得税额。举例说明:
某公司2008年1-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元,则本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25%=7000元;4-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0元,则第二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56000)*25%-7000=14000元。
7-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元,(亏损)则不要预缴。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4000元,则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00+56000-8600+84000=159400元。
本年应纳所得税额:159400*25%=39850元。前三季度已预缴:7000+14000=21000元,则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39850-21000=18850元。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激的办法。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
计提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上缴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2022年小微企业累计两个季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法律主观:在市场环境上,虽然大企业带来的效益是比中小型企业大的,但是大企业只是占据少数。因此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还是占据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其中小微企业就是。一、2022年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5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5万元[(250-100)×10%],合计20万元,而不是用25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特点这次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加力”“一扩大”两个特点。1、“一加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2、“一扩大”: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因此,无论是符合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符合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会从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查资料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情况;3、资产总额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