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地经营税务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14:44:38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对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作出了说明。

问:跨省经营的企业,要如何缴税?有哪些注意事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

跨区域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省内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流程(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开具 步骤: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补充页面内容,填写完成后点击右上角下一步提交,提交后返回办理事项进度查看审核流程。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步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审核结束之后,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补全页面内容,并上传已审核成功的跨区域事项报告,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提交,等待审核,可返回事项进度中查看办理进度。

(三)预缴税款 步骤1:项目地税务机关审核报验完成后,鼠标移至主界面纳税人名称处,选择报验户纳税人经营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下图: 步骤2:切换税务机关后,在左侧【套餐业务】模块中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进入并选择对应的报验信息点击【我要申报】,页面显示增值税及附加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申报,如下图: 步骤3:相关税费申报预缴。

1增值税及附加预缴。

选择【增值税预缴申报】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填写申报。

申报成功后,可在申报回执页点击“缴款”按键进行缴款,也可通过原有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缴款。

2企业所得税预缴。

选择“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进入填写页面,并关联对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页面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金额”、“当期预缴实际经营收入”等数据后,直接进行缴款。

(提示:企业所得税预缴支持“三方协议缴款”、“银联缴款”、“银行端查询缴款”、“第三方支付”缴款方式。

详细操作如下图: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点击“水利专项收入申报”进入申报页面。

纳税期限选择“按次申报”,点击“下一步”按键进入并填写申报。

(提示:申报所对应的纳税期限需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费)种认定)4印花税。

选择“印花税申报”进入申报页面。

“纳税期限”选择“按次申报”,勾选印花税,如果没有税源采集,按照提示进行按次的印花税税源采集后再申报。

若存在已经采集的税源信息,则选择对应的条件,点击【查询税源】可以查到结果;若不存在,则提示没有税源采集信息! 点击【新增税源】,进入印花税税源采集页面,如果该所属期已采集信息,则提示“您的[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有已采集过的税源信息,请在原税源采集信息做修改”;未采集则没有提示。

后续流程跟印花税采集申报流程一致。

异地开分公司税务处理

法律主观:异地设立分公司税务申报办理流程如下: 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 3、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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