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1. 从企业的组织形式上寻找税务筹划空间 从组织结构上看,企业分为两类: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为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低;法人企业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双重税收问题。如何选择需要根据企业的业务量和收入方式,合理选择税务筹划组织结构,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2. 从地域分布上寻找税务筹划空间 国家对税收洼地和部分高新技术园区实行特殊税收优惠,目的是吸引投资;此时,公司税务筹划时,可以合理选择这些优惠注册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业节省税收成本。 3. 在运营过程中,寻找税务筹划空间 通过仔细阅读国家税收政策,改变企业运营流程,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标准;例如,高新技术企业有额外的税收优惠;生产生活服务企业、国家特殊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国家减税政策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向标准化转型的优惠措施等等。
税务筹划如何做,做的过程中涉及的步骤内容目标 (1)收集税务筹划所需的信息(步骤和内容) 1.企业涉税情况和需求分析。不同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纳税要求不同。在实施税收筹划活动时,首先要了解企业的以下基本情况:税务筹划的企业结构、经营盈利情况、公司高层的税务风险意识、企业节税环节的需求和目标等。 2.筹划企业所处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了解企业相关行业的税收政策,争取税务机关的帮助与合作,对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企业必须了解政府的税收相关行为,对政府对税收筹划计划可能的行为做出合理的预期,以提高税务筹划的成功率。 3.确定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最大化企业税后利润。在分析了上述收集到的信息后,我们可以确定税收筹划的每个阶段具体目标,并以此为标准设计税收筹划计划。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最小化税收负担和风险;最大化税后利润和资本时间价值。 税务筹划方案咨询(点它查看)
税务筹划包括哪些内容税务筹划包括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物业税、车船税等。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7.49亿人,人均住房33平方米,商品房均价6300元/平方米,按此估算,城镇住房共247.2亿平方米,全国住房总价值156.3万亿元,按1%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收入共计1.6万亿元。
考虑一定比率免征,实征房产税收入还要再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按照土地收入下降趋势推算,到2017年土地收入减少到1.5万亿元左右,相当于可征收房产税总额,而很多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会更早一些下降到不及可征房产税收入的程度。
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2013年7月,房产税改革扩围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许成为第三个征收房产税的城市。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公司分立税收筹划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分立后的新企业将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进行纳税。公司分立后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容主要包括营业税的筹划、增值税的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和印花税的筹划等内容。
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 ,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公司分立之后税收筹划涉及以下内容: 1、营业税 (1)企业分立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征收营业税。 但前提条件是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才能免征营业税。 (2)企业分立过程中,只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没有一并转让的,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 (1)企业分立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但前提条件是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才能免征增值税。 (2)企业分立过程中,只涉及货物转让, 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没有一并转让的,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1)企业重组分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 (2)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部分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一般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 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 12 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4、印花税 (1)企业重组分立,分立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企业重组分立,分立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近年来随着企业兼并重组的不断加快,关于企业税收的相关法规也不断进行完善。企业分立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为了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在企业分立的过程中,企业税务人员应该把握好相关的税收政策,从而更好地进行进行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