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购销公司的风险点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市场价格波动:粮食价格在全球市场上可能会出现波动,这可能会对粮食企业的购销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这对于那些贸易规模很大的企业尤其是如此。对此,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多元化贸易伙伴、优化库存管理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价格波动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质量问题:由于进出口的商品需经多个环节的加工和运输,因此粮食质量问题可能会成为购销业务的重要风险之一。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和合格认证,并与供应商和客户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以确保该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产业竞争:全球市场上存在大量的粮食企业,这意味着产业竞争非常激烈。许多企业已经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来建立自己的品牌和市场地位,并与其他企业竞争。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企业需要采取一些差异化战略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汇率波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货币汇率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对粮食企业的购销业务产生严重影响,尤其是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避免这种风险的最常见方法之一是通过采用固定价格或货币交换协议来稳定企业的货币风险。
政策和法律不确定性: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和法规不同,粮食企业可能会面临很多政策和法律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对企业的购销业务产生不利影响。为减轻这些风险,企业需要了解目标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并与专业律师和政府机构合作,以便及时修订策略和规章制度。
总的来说,粮油购销公司面临的风险点较多,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减轻风险。
企业的税务风险有哪些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一般认为,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扩展资料
税务风险几乎是所有纳税人都会面临的问题,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相比,由于经济规模大,业务范围广,重大事项多,社会关注度高等原因,其潜在的税务风险更多,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更高,造成的损失更大。
第一,用企业管理代替税务管理。大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由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绝对控股或全资持股,在股权、财产、经营等方面,有很大的影响力,不自觉地把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同公司,当作一个企业看待,在并购重组、资产划转等方面,习惯采用无偿划转等方式。
尽管在企业管理上可以将不同的法人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对待,但在税务管理上,不同的法人企业,甚至不同的分公司之间,都可能是一个个独立的纳税人,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
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税法一般不承认无偿划转。企业统一管理和税务区别管理的矛盾,导致许多潜在的风险。
第二,用情理观念代替税法规定。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时,很多大企业往往首先从情与理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税法的规定出发。情与法之间,理与法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合情合理的做法,不一定合法。
比如,企业自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虽然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征的现象,但严格来讲,应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之所以给企业支付部分费用,是因为企业给税务机关提供代理服务了。
一些纳税人从情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税务机关支付的手续费不应征税,税务风险由此产生。涉税问题的处理,首先应该从税法的规定出发,将税法作为判定是否应该纳税的统一尺度,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法大于情,法大于理。当然,不合情、不合理的规定,也应适当调整。
第三,观念更新落后于征管的进步。税务机关不断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思想观念等方面强化依法征税,征管的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税务机关已经建立一套完整严密的征管系统,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更是要求纳税人将更多的涉税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
同时,税务机关不断完善依法征税的制度建设,税务人员随意执法的现象已经明显减少。与征管环境的变化相比,有的纳税人的观念,还停留在以往的习惯,遇到涉税问题,不是分析原因。
避免再犯,而是通过传统的找人“摆平”的方式,尽管可能暂时平息事态,但以后还是难免再次爆发,导致更大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包括哪些法律分析: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