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怎么做?我们也有大量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实践,小编也给大家做了下总结,针对施工企业税务筹划主要可以采用的做法有以下几点
借助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节税。建筑施工类企业有时候可以直接利用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筹划,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节税效果很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轻该类企业的纳税负担。因此,建筑施工类就需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及时跟进和了解,以便以此实现节税预期。并且,此种税务筹划方法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合法的避税方法,不会有什么违法行为出现,更加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优化企业管理模式,增加可抵扣进项。避税通过抵扣的方式来进行是不错的方法,这对于施工类企业来说也是如此。不过,想要通过增加可抵扣进项的方式开展筹划活动就需要去优化企业的管理模式,然后再利用这些基本的进项来实现抵扣,让企业的避税工作做得更好。所以,有关于这一方法,企业也需进行重点把握!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企业纳税的时候一般是和企业的成本相关的。通常,企业成本高,纳税支出也就会相应减少。因此,施工类可以通过直接提高企业成本的方式来进行筹划。一般来说,提高企业成本的时候可以通过折旧的方式来进行,将折旧费用计入到当年的成本,增加企业成本,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
将企业注册到税率低的地区。现如今,国家为了推进某些地区经济发展,会给予当地较多的政策优惠。所以,施工类企业可选择将企业注册到税率低的地区,以此来享受低税率缴纳税款,从而以实现税负的大幅减轻。因此,施工类企业开展税务筹划也可以通过将企业注册到税率较低的地区来进行∞大家知道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怎么做了吗?不管是施工企业还是其他的都会有税务筹划的需求,只是很多人都没这块的意识,我们可以帮助大家做好税务筹划,节约企业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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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类型企业如何去税收筹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减轻甚至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蒋老师185)保障而进行的一切筹谋、策划活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8045)重视税务筹划,税务师根据(4395)公司的运营情况制定属于适合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施工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的特殊性使它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相比有如下显著特点:工程周期长;异地施工现象普遍;投标承包方式以合同形式为主;劳务用工主要是合同工和临时工;产品计价方法特殊;资金占用量大。施工企业的以上特点决定了直接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有税。
对增值税的筹划
(一)对甲供材料的筹划
甲供材料是指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直接购买材料、动力等,并将相应的购买价款抵扣建筑工程款。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如果由建设单位甲供材料,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而且在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是全额抵扣。但施工企业购买材料时一定会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再者,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货商有长期合作的关系,价格上既可以得到优惠,又可以按比例支付,不仅扩大利润空间,还降低了资金成本。所以,实际工作中尽量与建设单位不签甲方供料合同。
(二)对分包工程的筹划
施工企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故此,施工企业在作为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时,尽量用双包合同,也就是包工包料,这样,总承包人承担的增值税就减少。现举个例说明:a公司承接到一公路工程5000万,现分包一部分工程,由b公司中标,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包工包料),合同价是1000万,a公司缴的增值税是(6000-1000)×3%=150万,b公司缴的增值税是1000×3%=30万。但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包工不包料),合同金额500万,另500万材料由a公司甲供,这时a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就是(6000-500)×3%=165万,b公司缴的增值税是500×3%=15万。由此可见,若施工企业为总承包人,分包合同尽量使用包工包料合同,材料由分包人自行购买;若施工企业为分包人,分包合同尽量使用包工不包料合同,材料由总承包人甲供。
施工企业作为分包人,如果将分包来的工程一部分再分包给他人时,该如何筹划呢?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1000万的工程承包合同,b公司将此项工程一部分分包给c公司,与c公司签定了500万工程承包合同,现实中b公司应缴增值税1000万×3%=30万,c公司应缴增值税500万×3%=15万,c公司缴的增值税15万b公司无法抵扣。如果b公司通过筹划,与a公司协商,将分包给c公司的500万工程直接由a公司与c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b公司与a公司只签定500万工程承包合同,那么b公司只交500万×3%=15万增值税,至少可以节税15万。
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一般需要大型设备,因此,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通常较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有明确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又延缓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交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二)对劳务用工的筹划
一般来说,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用工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与劳务用工签定劳务合同;二是与劳务公司签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采用第一种方式对施工企业存在以下风险:1.劳务用工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发的工资税务部门不认可“工资、薪金”,税前抵扣困难。2.会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风险。3.劳动保障部门会要求企业为劳务用工购买综合社会保险,增加企业负担。采用第二种方式对施工企业更加有利:1.开具的工程发票可以税前扣除。2.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回避了交综合社会保险的问题。
(三)利用集团优势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的方法来平衡税负,适当地选择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组织形式,以此实现集团公司的内部各个纳税主体之间利益协调和平衡,进一步降低集团公司的税收负担。不同的施工合同其利润空间是不一样的,企业集团可以将施工利润高的任务分配给处于亏损的子公司施工,利用子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的税负。还可以通过合理分配总机构管理费方式平衡税负,税法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因此,集团公司可以给盈利多的子公司多分配管理费用,处于亏损的子公司少分配管理费用,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
(四)对工程收入及成本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收入,延缓支付所得税,减少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是按工程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所以,企业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合理地确认相关的工程结算收入,以便延迟纳税期限。
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费用的列支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数额,所以企业应该重视对成本费用列支的税收筹划,首先,对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该及时入账核销,其次,对预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收往来款项应催讨对方发票,及时核销。分包的工程要求分包人按工程完成产值开足发票。最后,对于原材料已到工地并领用而发票未到的应及时办估价入库和领用。对于那些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应采用预先列支的方法列支费用,如未发放的到期职工奖金应该按照未发放的月份和职工人数的平均工资进行工资总额列支。
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一)收入均衡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每月对工程项目进行成本分析,监控工程的成本利润情况,根据考核制度提前预支奖金,使职工收入在每月尽量趋于均衡。
(二)异地工程筹划
根据国家及各省市的税法政策,对异地施工的企业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各地不一样,一般是0.5%-1%)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6000万的异地工程应计税就是6000×0.8%=48万,而按查账征收或回所在地缴税肯定达不到这么高的比例,而且,按工程营业额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如果企业能够多和当地税务机关主管部门沟通,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查账征收证明材料,这样还是有可能在当地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三)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税前可以列支的情况下为员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障基金等统筹基金,以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这样既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可以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总结
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系统工程,企业应该认真学习掌握并研究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宏观税收政策,做一个主动的纳税人。同时,施工企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的特点,缴纳的税种也很多,具有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这就要求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方面的问题,真正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而且企业还应该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综合考虑影响企业税负水平的相关因素,采取多种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资金循环和经济效益的增长。
施工企业能享受的土地增值税免税、减税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下列两种项目经过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上节所述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按照规定,增值额超过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享受此项免税优惠,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这里所说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照当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界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该免税优惠。
(二)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者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企业的房地产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拆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或者由企业自行转让的房地产,经批准后可享受此免税优惠。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政府要求其搬迁的批文等资料。
另外,按照税法规定,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二)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三)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