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成品油是要计提交纳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从量定额”。
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
其中: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2006年4月1日新开征的。
注意征收环节是在生产环节,在成品油零售环节是不征消费税的。
税率分别为:汽油单位税额:含铅0.28元/升,无铅0.20元/升;柴油单位税额:0.1元/升;石脑油单位税额:0.2元/升;溶剂油单位税额:0.2元/升;润滑油单位税额:0.2元/升;燃料油单位税额:0.1元/升;航空煤油单位税额:0.1元/升。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成品油消费税计税依据法律主观:我国 消费税 的计税为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