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以它与母公司之间的贸易其实与正常贸易是一样的,按规定缴税就行了。
子公司生产A产品,成本10元,税率3%——按照3%缴纳增值税,单件的增值税0.3元2.以成本价10元交由母公司——开专票,抵扣3%的进项税3.母公司以20元销售出去了,税率17%——差额征收增值税。
单件增值税20*17%-10*3%=3.1元拓展资料: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
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
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
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
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
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
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子公司只负责销售,母公司统一采购,请问公司如何交税?母公司(一般纳税人)交增值税,税率17%,可以抵扣进项;维修费如果单独核算,可以交营业税,税率5%。
母公司只采购不销售,那些进项税票也就没有用了。理论上讲,没有销售额就不纳税,但实践中,税负(已交增值税/销售额)低于3%的,税务会重点关注。如果都是进货,税务会给你核定一个纳税比率,用进货成本乘以纳税比率再乘以税率。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不是像你们这样的,纳税筹划不是不交税,而是选择纳税成本最低的方案。像你们这样弄,恐怕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反而多交。
母公司把设备转给子公司或分公司,怎样合理地避税?我操作过几种模式。
\x0d\x0a一.转给分公司比较简单\x0d\x0a1.如果是同地分公司,不需要转。
分公司使用,总公司提折旧。
在法律意义上,分公司视为一个内设部门。
\x0d\x0a非转让不可的话,按账面净值销售。
如果该设备你购入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那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交彼抵,不产生增值税。
但购入时“不能抵扣且未抵扣”,那就要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就产生了额外的税负。
平价转让给自己的分公司,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不会被税务局调整,因此,不产生企业所得税。
\x0d\x0a如果你的所在地已经“营改增”,那还可以按照“有形动产租赁”处理,即,租赁给分公司,增值税税率17%,还是“此交彼抵”。
\x0d\x0a2.如果是异地分公司,也是上一条所述的三种方式。
但要注意:\x0d\x0a按照今年的“财预【2012】40号”文件,总分机构所得税处理上有了变化。
即使设备属于总公司(在总公司帐上),但由于分公司“使用”,在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公式计算时,要手工调出来。
否则有风险: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局有权调整。
\x0d\x0a二.子公司,除了上文提及的“租”、“售”模式以外,还有一种一分钱的税都不用交的模式:\x0d\x0a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文件处理,不交增值税,即,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券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x0d\x0a操作上,要注意:要让税务局的人看起来你这笔转让构成了“业务”,如何打包,看你自己安排。
\x0d\x0a账面价值转让,当然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
\x0d\x0a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