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二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关于餐饮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合理规避营业税
对于餐饮业来说,营业税是主要的税收支出,无论企业盈利或亏损都要缴纳。营业税的征收额根据纳税人的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率计算,而餐饮业的营业税率为5%的固定税率,所以要进行合理避税就只能从营业额着手。而营业额又不得不确认,不确认属偷税行为,所以企业应当根据自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款项或取得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而餐饮的经营实际为:现金消费极少、签单消费居多,经营者往往在营业收入实现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以后才能收到营业款项,因此餐饮企业可以等到客户同意付款时才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申报缴纳税款),通过滞延纳税时间减轻税收负担。例如,某餐饮店5月份签单10000元,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这10000元属于当月实现的营业收入,要在账面上进行记录,5月份应缴纳500元的营业税。若推迟入账时间,到收到该笔款项的当月确认营业收入,税款就可推迟缴纳,达到了滞延纳税时间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1)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进行合理避税
企业利用成本费用核算进行合理避税,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进行企业内部核算活动。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扣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计算求得。可
见,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餐饮业的成本、费用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器具损毁摊销、人工工资、燃料动力业的原材料主要是家禽类、家畜类、蔬菜及其他农副产品、调味品,除了购买调味品可以取得发票外,其他大部分原材料都是从集贸市场采购,很难取得正规的税务发票,不能作为成本费用进行抵扣。建议对一些大酒店,其原材料尽量在超市、连锁店购买,以取得可抵扣的购货发票,增加成本开支。也可通过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选择器具损毁摊销方法,增加前期费用摊销金额来减轻税收负担。如某酒店若一次购买5万元的冰箱、空调等固定资产,按冰箱、空调的正常使用寿命需在10年内计提折旧额,每年计提5000元,如果将折旧年限缩短为2年,则每年计提折旧25000元。那么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前两年,每年多计入费用金额20000元,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的话,每年将少交所得税6600元。虽然在这两种情况下十年内缴纳所得税的总额相等,但通过滞延纳税时间减轻了前期税收负担。相应采用一次摊销法对器具等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2)利用筹资方案合理避税
一般说来,餐饮业所需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向金融机构贷款,而利用贷款是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途径。企业自有资金由于所有者和占用者为一体,税收难以分摊和抵销,达不到避税的目的。而贷款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扣减,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最终避税。
利用税收优惠合理避税
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这对避税是条件又是激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文件的规定,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因此餐饮业应考虑招收一定数量的下岗人员,一方面因下岗人员求职心切可降低一部分人工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可利用税收优惠减少企业综合税收,两者都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利用起征点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对有些个体经营户每月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达不到规定起征点的,可免于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因此对于一些小的餐饮店,应尽可能通过合法形式使服务收入控制在起征点以下,以便避税。
利用优惠税率避税。如前所述,企业的规模不同,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所采用的税率也不同,因此餐饮业不应盲目扩大经营规模,应考虑所处地的环境、人口、消费水平等情况,选择临界点规模(如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或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享受优惠税率,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我是做餐饮的,想知道怎么做餐饮企业税收筹划我是伍琳强。创业15年90后连续创业者。想学习更多创业知识搜索[伍琳强]。查看所有我的原创创业知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