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方面应该由会计去办理比较妥当,他们熟悉情况。
如果是跨区的话,手续上比较麻烦:
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凭新营业执照去税务变更:首先在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要做清税手续后才能给您开注销证明;拿到清税证明后再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对企业来说,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是最烦琐的,如果企业再存在一些税务问题就更麻烦了,由于涉及到迁出地税务机关税源减少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办理此类注销手续时一般比较严厉,这是企业办理迁址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如果是同区内搬迁的话,税务变更手续比较简单一些,就不是注销,而是变更了
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 公司从深圳福田区变更到罗湖区 刚领营业执照 现在该怎么做呢 越详细越好,带哪些资料深圳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税务办理流程
深圳一般纳税人跨区域变更经营地址,市场监督管理局方面办理变更批准证书,凭“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新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转入手续,申请到新的营业执照以后还牵涉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复核和防伪税控的重新发行的问题。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较为复杂,具体的要求和流程如下。
政策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10〕75号)的规定:“在深圳市范围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登记变更,其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
具体办理流程为:
(一)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发售和金税卡等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
(三)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迁入后20天内,对迁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复核的主要内容:经营场所是否与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资料一致。
(四)复核结果正常的,继续维持其原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资格,纳税人原辅导期限不变。复核结果异常的,符合转入辅导期管理或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按转入辅导期或暂停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
跨区迁移一般纳税人国税方面需要办理业务及流程
纳税人于原税务机关办理迁出后需办理在新生产经营地址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复核。
一般纳税人资格重新核定资料:
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和《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核查情况表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属该类型的企业须提供)
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属该类型的企业须提供)
流程:
准备好上述的资料到文书登记窗口办理,受理成功后当场领取一张受理回执单
管理科管理员会联系企业看场地,具体看场地的时间由管理员排期;
管理员看完场地后的三到五个工作日凭该回执单再到文书登记窗口领取核定结果。
注:必须领取到“一般纳税人资格重新核定”的结果后才可办理下面的步骤。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重新核定提供下面的资料: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票种核定通知书)》 一式两份;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购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新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结果,然后找税管员审批(请跟管理员说清楚为跨区迁入企业需走纸质票种核定审批流程),审批后会在《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票种核定通知书)》盖章或签名(两份都需盖章)。
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流程:
纳税人填写《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一份和重新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结果,在办事服务厅金税工程岗进行档案登记;
持迁出地的税务机关填写的更换税控设备的证明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票种核定通知书)》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购票员身份证复印件、金税卡、IC卡 、读卡器以及重新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结果等8种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金税工程发行。
迁入后第一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以下资料均需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购票员身份证复印件、购票员航天培训证复印件 、IC卡、《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票种核定通知书)》一份、发票验旧供新表(办税大厅领表柜领取,填写表头,盖公章)、发票领购本(之前有购买过发票的必须要提供,没有购买过发票的话会在发票窗口当场发放)以及重新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结果 8种资料到发票窗口购买发票。
如果要将公司的国税由一个税务局变更到另一个税务局,流程是什么啊?需要什么资料呢?有急用!(一)迁出地税务机关业务流程
跨省(市)迁移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照一码户填制《清税申报表》),并结清其已申报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和各类查补税款。
迁出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纳税人的结税清票、收缴证件等相关工作。
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完上述有关事项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迁出处理,填制《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送迁入地税务机关确认,一份交纳税人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校验),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迁入手续。
迁出地税务机关填制《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和《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并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移交纳税人档案及其他纳税资料。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业务流程
纳税人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等,到迁入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迁入地税务机关将“税务档案”和《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与《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等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税务登记操作。
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完毕迁入手续后,填写《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回执回复迁出地税务机关,并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宜。
扩展资料:
纳税人凭以下资料办理迁移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有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入地税务机关据此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初始化处理。
提供加盖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迁出前清税处理完毕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迁出地税务机关已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的,可以移交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数字图像影印件。京津冀内网信息交换平台搭建完成后,跨省迁移电子档案资料可利用内网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负责移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封存并加盖封存章后,通过交换或其他方式随同档案资料一并送往迁入地税务机关,并填写《税源户移交签收单》。迁入地税务机关查收后,应将《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回执通过纸质或电子邮件方式返回迁出地税务机关。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递送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应于当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回复迁出地税务机关,并在3日内主动与纳税人取得联系,敦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等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