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问的是贷款大有税务风险吗?有一定的风险。
企业向银行贷款需要交税,其中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是有一定的风险的。
个人贷款金额大也是会有一定的风险的,未按时还款,也会影响个人信用及个人生活。
贷款有风险,如果你有大额贷款,建议你准时还贷,以免影响生活,影响个人信用。
双循环背景下跨境金融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以内保直贷业务为例黄晓辉 王莉 任奎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指示要求,基层税务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搭建线上服务平台,助力“六稳”“六保”,为企业“走出去”和高质量“引进来"跨境业务创造公平、规范、和谐共赢的良好的 社会 条件。本文拟对双循环背景下的一类外资引进业务——内保直贷业务开展税收风险分析,旨在梳理相关涉税政策,进一步规范执法,切实提高国际税收服务质量,助力地方建设。
(一)内保直贷基本概念
由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出具相关的融资担保函,主要是为境内的借款人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发放外币贷款,外债资金汇入境内企业,企业按照要求结汇后,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或置换他行贷款等用途,到期后企业购汇向境外银行还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与内保外贷的区别
内保外贷与内保直贷这两种方式,主要区别在于借款人的属地不同。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当境内企业向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反担保时,境内银行会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即借款人)向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然后由境外分行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内保直贷业务的借款人为境内企业。
(三)内保直贷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内保直贷作为跨境融资中的一种新型方式,通过引入境外资金解决了境内企业的融资问题,其优点主要是为境内企业提供了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多渠道融资方式。弊端除了在金融方面的企业综合成本高、操作流程复杂之外,在税收方面也需要我们税务干部认真审视,论证内保直贷业务中借款人、贷款人以及担保方的税收义务,防范税收风险,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一)业务概要
某市A企业通过上海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担保,向上海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贷款,签订跨境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二)贷款合同基本情况
借款人:某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营业地址:某市S区
贷款人:上海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
主要营业地址:新加坡滨海林道88号。
贷款种类:定期贷款
贷款金额:五仟万元美元
合同用途:用于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采购原材料、偿还应付账款等。
贷款期限:自首次提款之日起1年或早于相对应备用信用证到期日1个月,两者孰早为准。
利率及结息方式
(1)利率:在3个月伦敦同业拆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5%(年化利率)。该合同下利率不含中国境内税费,相关税费由借款人承担。
(2)贷款结息方式:按3个月利息期结息。
提款期:跨境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发日起六个月。在贷款提款期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金额将自动失效。
还款计划: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对此类境外发债(内保直贷)金融服务行为,根据OECD最新确定的征税原则和我国法规规定,做出如下判定:
(一)增值税
境外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跨境金融服务的税务处理按照OECD《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确定的 “目的地原则”,即以“服务销售者和购买者所在地”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征收增值税,剔除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列明的不需要征税的境外服务的情形,只要应税服务的销售者或者购买者中有一方在我国境内,就需要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章“征税范围: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根据以上规定,境外发债机构或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应就为境内资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在我国缴纳增值税。实务中,部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即服务接受方实际承担应缴纳的税款。此时,服务接受方要注意税款的计算方式,应当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再计算并解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第一条,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财产行为税方面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零售本条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本协议在境内签署,属于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凭证为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财产租赁、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技术合同属于应税合同范围。
印花税应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完税,并未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扣缴义务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不能擅自履行扣缴义务,境内企业应告知境外企业自行完税。
(一)税务人员业务能力有限
跨境税收风险分析工作,涉及较多的税收政策,不仅包括传统的国际税收业务,同时叠加增值税、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等业务。工作人员不仅要懂税收,更要懂管理、外贸、服务等业务,才能从企业复杂的业务中敏锐地发现风险点。工作中发现,由于之前对跨境税收风险分析较少,税务人员经验明显不足。
(二)信息获取不足
跨境业务(外贸除外)信息获取难度大,税务机关尚依靠外汇部门交换、走访了解、公司网站等方式获取信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也多不是以简体中文披露,获取信息的效率和质量均不高。
(三)汇率变化的风险
在复杂的跨境交易中,涉及税费主要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由于不同税种对应的涉税行为不同,在汇率适用规定上存在明显差别,做好跨境交易税收管理必须考虑汇率变化带来的税收风险。
(一)强化党建引领。结合国际税收业务特点,进一步强化党建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践中不断找差距,补短板、破难题,进一步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二)拓展信息来源。积极拓展信息来源,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充分利用现有“金三”数据和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形成工作机制,定期进行数据的传递。
(三)加大知识更新力度。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往往较为复杂,管理链条较长,涉及风险事项较多,政策覆盖面较广,使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工作面临一定的困难。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工作能力是做好风险管理工作的根本保障。
(四)加快一体化建设步伐。在市级层面统筹协调,建立团队工作模式,集中开展“走出去”服务的同时加强对企业风险分析和识别。进一步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通过实际工作锻炼业务骨干,形成一支专业化较强的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团队。
企业纳税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方法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所以这个“有权”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税务机关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可以使用这个权力。但正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这一权力,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2、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同时,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某企业无偿借款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某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为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业到期按协议还给企业300万元,也没有支付利息给企业,这种情况企业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用企业的银行贷款,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企业用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2)涉税分析 根据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的涉税分析可知,某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为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业到期按协议还给企业300万元,如果该两家企业没有关联关系,则不需要补营业税;如果有关联关系,则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用企业的银行贷款,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