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epc项目怎么交税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30 20:13:43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epc模式下的税收问题分析,以供参考。

随着EPC合同模式在国内外工程承包市场上的日趋流行,承包方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下所面临的税收问题也日益的复杂多变。在国家税收政策未能完全覆盖的情况下,承包商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将EPC合同分别拆分为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在项目初期,该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得到税务机关认可,并且是有收效的。但是随着主管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关注,EPC合同拆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epc项目管理模式下存在的税收风险。

EPC合同模式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越来越流行,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也在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并从传统的石油化工行业向电力、矿业等行业领域扩展。所谓EPC即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承包(EPCm―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management)。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程建设所有阶段的全部工作,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并承担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方面的全部责任。一、EPC总包模式的特点与传统模式相比,EPC模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EPC 模式一般适用于大型工业投资项目。如石油、化工、冶金、电力等行业。采用该模式建设的项目都有投资规模大、专业技术要求高、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在这类工程中,设备和材料占总投资比例高,采购过程长,很多设备需要单独订制。(2)EPC模式扩大了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在传统模式下,业主分别把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交给不同的承包商来完成,其中设计院等单位负责提供设计服务,建安承包商仅负责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并且业主还保留了部分关键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权。而在EPC模式下,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标准性、目标的管理和控制,并且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来负责组织实施。EPC模式将设计、采购、施工综合成为一个有机总体, 避免三者间的相互脱节,有利于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方案的整体优化。(3)采用总价合同。由于通常采用EPC模式的工程一般为投资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技术相对复杂、不确定较强的工程,为了避免工程实施过程中不确定给业主带来的风险,EPC通常采用接近固定总价的合同,承包商通常是不能因为费用变化而调价。另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的项目业主投资某一项目是为了获得经济效益,其获利的前提是能将项目的投资金额和投产时间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所以业主希望承包商投标价格是固定不变。因此,尽管总价合同并不是EPC模式独有的,这种方式在EPC中更具有代表性。二、EPC总包模式面临的税收问题EPC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工程建设模式,一方面具有上述有别于传统模式的特点;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或者约束,以致总包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系列的税收问题。(1)总包方的双重纳税身份。在传统模式下,无论是设计承包商还是建安承包商,仅涉及营业税这一单一税种。但是,在EPC模式下,承包商的责任范围扩大为设计、采购和施工,不仅面临营业税还涉及增值税。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实施后,业主要求总承包商就承包商范围内的设备,向业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要求总承包商需要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增加了一重身份,也意味着增加了总包方税收管理的难度和成本。在营改增尚未涉足建安行业的情况下,总包方双重纳税身份的客观现实是未改变的。(2)总承包商面临着被税务局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由于在EPC的总承包合同一般采用一个总价合同,且其中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三部分的权责利等方面密不可分,所以承包商面临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EPC合同特殊的合同模式及目前其适用的行业特点决定了设备供货是其主要组成部分,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要求全额征收增值税。当然,政策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中明确的,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根据其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实际上大部分EPC总承包商一般情况下销售的设备并非是自产货物,很难适用该文件。(3)被认定为混合销售后,总承包商面临着双重征税的风险。大部分EPC总承包合同中,设备部分比重较大,一般占60%~70%的,这与目前EPC模式适用的行业领域相关。因此,总承包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单位,需就合同总承包额全部缴纳增值税。这样,EPC总承包商不仅面临着税负成本上升,同时,设计和施工部分已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营业税基本上也无法申请退回。尽管一些总包企业通过事先的税收筹划,对合同中涉及的设备和劳务比例做了合理的调整,使得合同中设计和施工劳务比重较大。该类企业也面临着税收困境。一方面业主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其作进项抵扣;另一方面,项目所在地地税局又有可能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要求设备部分缴纳营业税。虽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设备名单列举过窄,或者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列举不明确等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给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就是已缴纳了增值税的设备部分仍需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三、当前形式下寻找新的突破由于目前epc总承包企业面临着上述的税收风险,因此其积极致力于税收筹划。例如,目前存在的一种操作方式,将一个总包合同改成两个合同,即将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单独签订设备合同,将设计、土建、安装等归集在另一个合同中。筹划者们认为,这样就能从源头上将销售行为和建安行为分开。该种方法是否可行,还取决于当地税务机关的理解与认同,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四、对解决EPC模式下税收问题的建议(1)在EPC总包合同签订前,就合同签订方式和合同性质的认定与当地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理解不完全一致,在执行尺度和力度上也存在差异。因此,对于类似于上述将总包合同分开签订的筹划方式是否可行,还是需要事先和税务机关形成一定的沟通意见。(2)国家需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以明确EPC总包模式兼营或者混合销售的性质。若是认定为兼营性质,则总包企业可分别核算销售和设计、建安部分的收入,并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存在重复纳税的困境。若是认定为混合销售,需明确总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已缴纳的营业税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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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包和分包分别如何缴税

法律主观:根据税 法规 定:分包先交税先开,一般总包方是可以抵扣分包金额已缴的营业税的,即总包方按分包后的合同余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法律客观: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也成为焦点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或转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或转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跨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中铁公司(驻北京)承包郑州至武汉的某高速公路工程,把其中两部分分包给甲、乙两施工企业,分段分包或转包后,如果没有跨省,则这两个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如果工程跨省,则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如果甲企业将所分包的跨省工程的一部分再次分包给丙、丁两企业,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未跨省,其应缴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跨省,其应缴营业税仍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另外,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者的,不管此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在会计核算时,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等流转税由承包方代扣代缴,并由承包方从每期的分包进度款中扣回,这部分流转税形成分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承包方自行完成部分的营业额相关的流转税形成承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怎么交税

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点击我要办税里面的税费申报及缴纳。

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下的税费缴纳。 3 选择网上缴费。 选择好日期后点击右下角去交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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