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对于公司来说,营业执照是很重要的,若是没有营业执照的话,是不能进行经营的,而且,工商部门都会对公司的营业执照每隔一段时间就检查一下,如果被查到了没有营业执照的是要进行罚款然后关门的。一、“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注销的清税流程首先,办理纳税人携带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到当地的办税服务厅提交注销申请,领取填写《清税申报表》,若是在当地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须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以及附表)。该部门人员核对各项资料之后将其推送到相关的注销检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将该纳税人的清税申请信息提交给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其次,税务检查部门在确定申请纳税人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之后,将检查报告发回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将国税部门的检查结果录入税收征管系统,之后传递到主管的地税局,并且通知该申请的纳税人将存在的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全部结清。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未开具的空白发票与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把已经开具的发票验旧、没有开具的发票缴销、收回发票的领购簿和税控设备,来确保票款两清无遗漏。最后,部门税务人员按照国税、地税的清税结果,确认纳税人已结清所有税务事项之后,把纳税人在税收征管系统内的信息做注销处理,并且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此证明为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其可以凭《清税证明》去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税务机关将同时将清税信息推送到工商、质检、国税喝地税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已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的税务注销流程就此结束。至于纳税人签署的委托划款协议、防伪税控等服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只要纳税人在税务局注销了税务登记,就不需要再与服务单位交涉了。“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的注销的内容如上,对于(三证合一)未领用发票、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即时办结,并且当场开具《清税证明》。二、三证合一后如何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还是有法律地位的,仅是政府简政放权,把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那么,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流程暂无大的变化。(一)三证合一后注销税务登记办理需要的材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清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纳税人一份)(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2、董事会(职代会)或主管部门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需要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复印件以及原件,破产企业需要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以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去办理)(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6、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二)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注意事项进行清理:1、清理发票(1)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办理缴销发票手续。(2)对各类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企望港纳税人必须携带验旧发票进行验旧。2、最后一期税款申报和清理期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要在清理发票后需及时申报与清缴应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和欠税。3、其他清理事项。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登记法律分析: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的理由并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原件1份);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事项的正式文件(原件1份);
清算组织提出的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银行帐户撤销通知书。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需要什么资料法律主观:民办非企业单位是近几年我国才出现的一种新型单位形式,它是指个人或是事业单位在不利用国家资金自行创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创立,自然也会有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要准备什么资料?看如下内容:(1)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注销登记申请书(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5)清算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并在市级报刊发布《注销声明》,完成清算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6)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全体理事、法定代表人、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7)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的凭证(如捐赠协议、捐赠票据等);(8)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9)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10)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12)登录网站,进行网上注销登记。网上显示办结后,提交上述材料纸质版原件。(1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法律客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