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节税方法如下:1、改变持股模式。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税务机关最喜欢的方式,也是目前用的最多的方式。
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
但是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2、间接持股的方式如下:(1)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持股:根据《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这个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是需要被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
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也不能解决问题。
不过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2)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的方式间接持股: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
风险规避方法如下:1、搭建平台的合理性:一般在公司开立之前,可以做好组织结构上的筹划。
而如果通过注册企业来故意将股东的分红收入转换为企业的经营所得,那么就具有一定的风险。
股东在外面开立企业,与自己参股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从逻辑上也并不合理;2、税前扣除的合理性:虽然股东也可以有合理的税前扣除,但是如果通过故意提高税前扣除费用,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那么就是相关的风险。
因此,用于税前扣除的项目,一定要满足合理性和与企业经营的相关性,否则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税收不可避免。
我们所需要做的,是在事情发生前做好规划,同时,注意各种规划下的风险。
股东在开立公司之前,需要先了解分红的税收,并对未来的组织结构和税收安排做好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税务筹划怎么做?财税筹划的基本步骤? ,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或电话,杭州财税筹划的基本步骤? 收集税收筹划必需的信息 1、企业涉税情况与需求分析。不同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纳税要求有所不同,在实施税收筹划活动时,首先要了解企业以下基本情况:企业组织形式、筹划主体的意图、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意向、管理层对风险的态度、企业的需求和目标等等。其中,筹划主体的意图是税收筹划中根本的部分,是税收筹划活动的出发点 2、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与环境分析。全面了解与企业相关的行业、部门税收政策,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及精神,争取税务机关的帮助与合作,这对于成功实施税收筹划尤为重要。有条件的,建立企业税收信息资源库,以备使用。同时,企业必须了解政府的相关涉税行为,就政府对税收筹划方案可能的行为反应做出合理的预期,以增强筹划成功的可能性 3、确定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税收筹划其目标是企业价值大化。而对上面已经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后,便可以确定税收筹划的各个具体目标,并以此为基准来设计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具体目标主要有:实现税负小化;实现税后利润大化;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大化;实现纳税风险小化 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对涉税问题进行认定,即涉税项目的性质,涉及哪些税种等;其次,对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即涉税项目的发展态势,引发后果,税收筹划空间大小,需解决的关键问题等;然后,设计多种备选方案,即针对涉税问题,设计若干可选方案,包括涉及的经营活动、财务运作和会计处理确定配套方案
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股东分红合理避税的方式有:改变持股模式、采取间接持股方式等,具体情况股东分红时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交纳税费,但采取上述方式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的减少税费。
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 1、改变持股模式 这是目前用的最多的方式,也是税务机关最喜欢的方式-----自然人直接持股。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种持股方式是现在很多股东的做法。但是这种持股方式,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小。 2、间接持股的方式。 (1)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有人说,这样也不解决问题啊。但是如果从公司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呢?当然优势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2)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上市公司分红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种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税务筹划的空间。二、股东分红的条件 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1)公司当年有利润; (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1)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2)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 (1)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2)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3)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对于股东分红的具体事项,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股东的相关事项认定,也要由相关部门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