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菜单,进入注销登记引导页;
第二步:点击【注销预检】按钮可对未办结事项进行展示,处理完未办结事项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步:处理完欠税、处罚、逾期未申报后,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点击【我要清算报备】,进入填写清算报备页面,录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清算报备提交成功。
第四步: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后,进行当期征期和当期属期申报,点击套餐中的当期申报,如报表有误,可点击【我要更正】或【我要作废】,可对申报表进行作废和更正。
第五步:可点击【我要清算申报】申报完成后,可点击⑤或下一步按钮再次进入注销预检,对未办结事项进行检测,如果没有未办结事项,则可以进行注销。
第六步:纳税人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到原注销税务登记预检模块,点击"我要办理"进入原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传附送资料,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申请表。提交注销申请后,产生受理回执单,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后在"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受理结果。
第七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的"我要查询"-"涉税文书查签"模块中签收《清税证明》通知书。在操作列中查看《清税证明》具体信息。
税务登记注销流程【一般纳税人公司注销税务登记流程介绍】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下面跟着我一起来看看一般纳税人公司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一般纳税人公司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填写注销申请表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表》、《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纳税人到税源管理部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传递卡》
取消防伪税控资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上缴空白、作废专用发票
申报期注销:正常抄税--正常报税—正常申报—正常缴款--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表》--税政法规股审批《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表》--到信息中心授权修改金税卡时钟--在开票系统将金税卡时钟修改为次月的1日--再次抄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报税—到信息中心上缴金税卡、IC卡--注销月份增值税申报、缴款(若申报期已开具发票)
非申报期注销: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表》--税政法规股审批《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表》--到信息中心授权修改金税卡时钟--在开票系统将金税卡时钟修改为次月的1日--再次抄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报税--到信息中心上缴金税卡、IC卡--注销月份增值税申报、缴款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若注销登记则跳过此环节)
办税服务厅受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缴款
税务部门开展注销检查(一般纳税人由纳税评估科负责检查、小规模纳税人由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在查案件由稽查局负责检查)
办税服务厅清缴注销检查环节产生的税款
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办税服务厅清缴清算所得税额
税源管理部门收缴证件
征收管理股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作注销审批
办税服务厅根据注销审批意见注销税务登记。
一般纳税人的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局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局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局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纳税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局处理。
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有接受税务局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局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局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
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局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局说明,以便税务局依法妥善处理。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局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纳税人有义务就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局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局报告。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优势
一般纳税人容易与一般纳税人洽谈生意,通常大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因此生意能做得更加大。
一般纳税人的财务、税务、管理要求规范,财务人员要求高,可以减少经营风险、涉税风险。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票可以抵扣,税负比较合理,毛利低一点的生意也可以做,因此生意也容易作 大。
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以供应客户的需求;
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并取得17%的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按13%退税。
可以享受免,抵,退税;
免税:出口免税,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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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网上流程法律分析:1.登入电子税务局,点击左侧“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进入清税申报界面,点击“注销预检”,当出现允许容缺办理字样时,点击“确定”即可在网上办理注销。
在税务注销界面,鼠标向下拉至验证不通过的界面,监控不通过的原因一般为未进行当月、当季度、当年度的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以及企业所得税清税申报等,此时可以选择“明细”查看未申报事项、然后点击“当期申报”进行申报。需注意的是有部分税种不能在该界面进行申报,例如个人所得税和残疾人保障金等,需先在税务窗口进行申报后,再回到该界面进行注销操作。
在撤回清算备案的前提下,重新做税务注销,在注销预检时,会出现违规事项,无法进行“承诺制”容缺办理,按照提示界面找到违规的文书,选择打印,打印出来后可清轮或在注销界面正常进行税务注销“容缺制”办理。在提交申请后,出现涉税事项受理回执单页面后,当天前往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文书查签”即可打印清税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行政法答伍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桐咐款。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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