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有哪些你知道吗?你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的知识,欢迎阅读。
购入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
(二)筹划思路
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晚缴增值税。
【案例】
甲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10年4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83万元。2010年5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100万元。甲企业欲在2010年4月或5月购买一台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3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2010年5月购进设备
2010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7(万元)
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100×17%=-17(万元)。本月不缴增值税,17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方案二:2010年4月购进设备
2010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00×17%=0(万元)
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0(万元)
由此可见,2009年4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17万元(17-0),虽然方案二在2010年4月就支出了117万元(100 +10017%)购进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出了1个月,但是同样也会提前1个月获取收益。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纳税人身份确定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筹划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我们可通过比较两种纳税人的现金净流量来做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案例】
甲饲料销售企业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从生产饲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人饲料7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仍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100×3%=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 3%)=0.3(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 +3%)-70×(1 +13%)-3-0.3-[100-70(1+ 13%)-0.3]25%=15.45(万元)。
方案二: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100×13%-70×13%=3.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9×(7% +3%)=0.39(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OO×(1 13%)-70×(1 13%)-3.9-0.39-(100-70-0.39)×25%=22.207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现金净流量6.7575万元(22.2075-15.45)。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是否分别核算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既然上述两种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那么,企业在分别核算导致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通过综合权衡,可以选择不分别核算,以降低总支出。
(二)
【案例】
甲超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6月共销售商品10万元(含增值税),同时甲超市对外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取得收入5万元。甲超市因人员有限,未对两项业务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在核定时,将商品销售额核定为9万元,将职业介绍服务收入核定为6万元。若甲超市增加人员分别核算,则需要多支出人员工资等2000元。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0÷(1+ 3%)×3%+ 5×5%=0.54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41×(7% +3%)=0.0541(万元)。
工资等多支出额=0.2(万元)
税费支出额合计=0.541+ 0.0541+ 0.2=0.7951(万元)
方案二:不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9÷(1 +3%)×3%+ 6×5%=0.56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62×(7%+ 3%)=0.0562(万元)。
税费支出额合计=0.562 +0.0562=0.618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支出0.1769万元(0.7951-0.6182),因此,与其分别核算,不如不分别核算。
选择合适的代销方式进行筹划
[筹划思路]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 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下面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 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B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视同买 断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假设对应这1万件产品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7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其中,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方案一: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70=10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10(万元)。
案例分析36
[分析]
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1=11(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0+1=121(万元)。
方案二:采取视同买 断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800×17%-70=66(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7%+3%)=6.6(万元)
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72.6(万元)
B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800×17%=34(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7%+3%)=3.4(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34+3.4=37.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34+3.4=110(万元)。
可见,A公司与B公司合计应交税金减少11万元(121-110)。
因此,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合作方式,即视同买 断的代销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限制:在视同买 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1万元,但A公司节约37.4万元(110-72.6),B公司要多交26.4万元(37.4-11)。
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6.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接受视同买 断的代销方式
5企业运输方式涉及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筹划技巧]
(一)购货方运输方式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需缴纳营业税。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运输部门,可按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汽油、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等)的17%作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若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比较小的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更小了。
此时我们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这样虽然需按运费的3%缴纳营业税,但也可按运费的7%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两者一抵即相当于可按运费的4%来抵税。若运费×4%>可抵扣物耗金额×17%,则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可节税。具体测算如下:
假定自备车队运输中的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为r,运费总额为M。则:
外购货物时,用自己独立运输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的方式可抵扣税额=M×7%-M×3%=M×4%
自备车队运输方式的可抵扣税额=M×r×17%
当两种方式的抵扣税额相等时,则:M×4%=M×r ×17%,得r=23.53%
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与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方式的税负相同;
当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方式可抵扣税额较大,税负较轻;
当r<23.53%时,购货企业可以考虑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案例】
甲公司为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全年采购原材料共产生运费800万元(假设采购原材料时,甲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其中可抵扣物耗金额100万元,现只有两种运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自备车辆运输;二是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的运输劳务。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100÷800=12.5%<23.53%,此时应当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若采取自备车辆运输的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100×17%=17(万元)。
方案二:若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采取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运输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800×7%-800×3%=3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抵扣税额15万元(32-17),因此购货企业应当采取方案
(二)销售方运输方式的选择
代购货方垫付运费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
【案例】
某钢铁生产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钢铁以280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35元/吨运输费用)。该企业每年销售钢铁10万吨。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35元/吨的价格运送。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请应如何纳税筹划,使税收负担更轻?
【案例】
筹划前分析:
如果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筹划方案:
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钢铁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
筹划后分析:
经过上面的纳税筹划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45×17%-1800000=4165000-1800000=236.5(万元)。却可节约税金271.5-236.5=35万元。
6企业运输方式涉及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应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如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案例】
甲公司为新设立的生产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部门预计全年销售产品共收取运输费用为1000万元,现有四种方案可供采购部门选择:
一是采用自备车队运输;
二是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
三是,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四是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需支付给其他运输公司运费为1000万元,应选择哪一种运输方式?
具体运费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采用自备车队运输。
运费应纳税额(增值税)=1000÷(1+17%)×17%=145.3(万元)。
方案二: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营业税额=1000×3%=30(万元),扣除营业税抵企业所得税30×25%=7.5(万元),实际应纳税额=30-7.5=22.5(万元)
方案三: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税额=1000×3%-30×25%+1000÷(1+17%)×17%一1000×7%=97.8(万元)。
下面我们比较方案二与方案三之间的优劣。如前所述.两者区别是方案二购货方只能拿到运费发票抵扣运费的7%。对于方案三,购货方可以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运费的17%。当购货方对发票没有要求时,方案二只需多负担税负=运费金额÷(1+17%)×17%一运费金额×7%,应当选择方案二。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购货方都要求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运费的17%,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方案三。
方案四: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金额为1000万元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将金额为1000万元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税额=运费金额÷(1+17%)×17%一运费金额×7%=1000+(1+17%)×17%一1000×7%=75.3(万元)。
则145.3万元(方案一)>97.8万元(方案三)>75.3(万元)(方案四)>22.5万元(方案二)。
显而易见,此时,方案一税负最重。
所以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应选择方案二,如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选择方案四。
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企业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成立子公司,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和后续支出。
第二,营业税具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而增值税却没有,将两者直接相减作为结果进行比较,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偏差。
第三,购销行为必须同时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对方能否接受本企业的运输方式,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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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做税务筹划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哪些?举例说明。这位朋友,下面我以近期几个实际操作的案例来具体告诉你税筹的方法。
案例一:企业通过变更企业纳税人身份来节税
于老板准备承包一个企业,承包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缴租赁费50000元,预计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于老板自己不领取工资。已知该地区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在营业执照上,于老板目前面临着两个选择,要么继续使用原有企业的营业执照,要么将其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执照。哪种方式税后利润更高呢?
总结:综上来说,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比之前原有企业要高将近一倍。
案例二:通过调整薪酬结构来节税
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每月从公司领取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住房,每月支付房租2000元。那么,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
(8000-3500)×10%-105=345元。
为了帮张先生降低税负,在不增加雇主费用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怎么做呢?
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为易先生提供给免费住房,工资下调到每月6000元,由于个人所得收入减少,个人应纳税款则会降低,而雇主的费用负担不变。那么,易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
经过规划,易先生降低税负345-145=200元。
案例三:
李老板打算和两位朋友合开一家花店,预计年盈利180000元,工资每人每月1600元。花店面临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的选择,不同的身份意味着纳税的税率也不同,于是,这位李老板就有了疑惑,到底选哪种形式呢?
中财企航列出来这样一组数据:
两者比较,税收负担率相差27%,中财企航建议李老板选择合伙制形式开办公司。
每一家公司的具体情况都不相同,所以,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还要从企业具体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