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注销以后是不可恢复的。你只能够重新办理。纳税登记包括税务(注册)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种。办理税务登记程序1、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税务登记分局(宝安、龙岗两区纳税人到所在地区地税分局税务登记科)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2、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标出本单位或个人所在地位置,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送到税务登记分局(科)登记大厅登记窗口。纳税人报送税务登记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深机构、“三来一补”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3)银行基本存款帐户证明复印件;(4)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6)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如何重新申请税务登记证 办理流程(一)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的受理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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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与发证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公司税务登记证被注销后如何重新办理?公司税务登记证被注销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报《重新税务登记表》,到原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从开业(设立)之日起至注销税务登记日期止均要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申报所属期包括:开业(设立)之日起至落户税种登记日期止;未按期申报认定非正常户至解除非正常户的走逃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至核准期间;注销税务登记至恢复税务登记期间。
为节约办税成本,纳税人如连续多个属期零申报的,可以将多个属期汇总一份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已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应持《发放税务登记证件通知书》(国税局开具,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到相应联合登记机构岗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