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销售地取得的收入应汇总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按6%的征收率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不得携带发票到外县(市)开具使用,在异地销售货物,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回机构所在地补开;需要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的,可向销售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