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无论是党内选举还是党外选举,都有差额选举的存在,而且确实是在执行。如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都是实行差额选举,而且是不容置疑的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
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候选人得票相同,无法确定取舍的情况。二是按选举既定的名额要求,按量选取时会出现候选人得票数不达标的情况。出现这两种情况,从形式上而言是选举未能一次成功的表现,但却是非常具有说服力的真正意义上实行差额选举的证明。面对这种情况,选举组织者必须组织进行第二次相应的选举投票。虽然这样做耗费较大,确是贯彻落实差额选举原则的必须。
可以肯定的说,在中国,差额选举是的的确确存在的,而且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容置疑的差额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