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您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请您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
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如果客户忘记拿第二联(抵扣联)就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第二联丢失,客户可以拿第三联(发票联)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开票方
在地税代开发票,完税凭证和记账联丢了,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在地税代开发票,完税凭证和记账联丢了,你可以到地税重新打印税票和将发票联复印下来当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