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本身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大。
它在整个行业中居于核心地位,上游有各类建材生产销售、设计服务、鉴证服务等行业,下游有房地产、劳务派遣等行业。
基于此特点,使得通过“一张票”控制整个过程的增值税管理变得异常复杂,增值税以票管税、凭票抵税给建筑业征收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下面,分别从收入与销项税额、成本与进项税额、计税方法选择三方面对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风险分析如下:收入与销项税额方面1.收入确认风险。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的确认有所不同,为此需关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列至第6列填报与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的增减变化与增值税的申报,分析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发票管理风险。
基于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不同的应税行业适用不同的税率,建筑合同的甲方为增大自身的进项税额,有时会要求建筑单位将设备、材料与工程服务分别开票,从而达到多抵进项税额的目的。
为此需关注企业的各类合同,收入明细账、往来账款及营改增前后收入明细结构的纵向变化,或者通过第三方信息、纳税走访、税企座谈倾听纳税人心声等,发现此类问题的蛛丝马迹。
挂靠风险。
由于2015年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由此导致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势必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需要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业务流程、营销策略、内控机制、合同内容、结算管理、项目经理个人账户、往来账项及资金流的变化情况,以便关注挂靠项目对收入的确认和税收的影响。
成本与进项税额方面4.简易计税未分别核算的风险。
虽然增值税政策要求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应分别核算,但无法保证个别建安企业利用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认证后,作为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抵扣。
该税收风险需要对简易计税备案的企业做重点关注,通过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的逻辑性判断是否存在多抵进项税额的风险。
接受虚开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由于商品混凝土有运输半径的要求,钢材、水泥超过一定的运输距离成本支出不经济,建筑业质量规范对商品混凝土、水泥、钢材、防水材料、胶凝剂等影响工程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建材有进场检验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舍近求远的顶额票、出票方不集中、无进场检验资料或与经营逻辑不符的都具有一定税收管理风险。
必要时运用计算编程的优势或电子查询受票企业接受顶额票、走逃户发票信息,从资金流、运输流、货物流的逻辑性核查,判断业务的真实性,此种情况在挂靠经营通过挂个人往来结算成本费用的情况下税收风险更大。
而利用行业质量安全强制性检查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可以防范一定的税收风险。
取得虚开、代开的普通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的风险。
这主要表现为从个体工商户承租生产设备取得专用发票,较营改增之前大幅增加,既可多抵进项税额还可加大成本列支。
水泥作为重要建材年末应无余额,一般出厂超过3个月使用前应由规定部门检测其性能,如不满足使用要求其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建材砂石可适用简易征收,大多用于隐蔽工程,税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造成数量核实困难,此时应学会《工程量清单》原理,关注其购进数量与生产用量的逻辑性。
成本确认风险。
由于建筑项目具有开发周期长的特点,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年末余额较大,给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合理确认成本,应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风险。
此种情况下,还有必要结合施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对建筑企业的成本构成、存货余额进行结构性纵向分析,查核企业营改增前后成本变化可能带来的税收风险。
计税方法选择方面8.方法的选择对上下游企业的风险。
计税方法的选择不得破坏增值税以票控税的链条。
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选择简易办法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全额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如取得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可按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一般计税方法下同时选择差额征税的风险。
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对于未取得专用发票的分包项目,同时选择差额征税,从而造成少缴增值税。
对此应及时关注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行第12列填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同时在附表三第2行填报“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时,为重大增值税风险。
同时关注附表四税额抵减的连续性、准确性。
关联交易风险。
正是因为有了差额征税政策和增值税税率差的存在,建筑企业以增加工程项目的中标率为由成立关联企业从而减少税收,表现在同一投资人同时存在多个建筑企业,上游增加建材购销、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租赁企业,下游增加房地产、建筑劳务等企业。
如何分辨此类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将给税收管理带来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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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的涉税风险法律主观:网 小编在多年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 偷税 的问题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有很多案件是因为企业对政策的不理解或理解有偏差而导致少缴税款,并非有意识偷税。为此,小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及其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价外收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未确认销售收入。如将水电“一户一表”开户费、燃气管道初装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价外费用,作为“代收代付”款项核算;有的甚至不入 公司 账,直接存入董事长、总经理个人账户或物业管理公司账户。 2. 购房定金 、购房首付款等预收房款,确认营业税 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滞后。企业在开发楼盘“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因未领取《 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公司采取“个人借款”形式入账或不入账,导致企业未及时申报营业税。 3.“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方式营业税入库不及时。目前,开发企业普遍存在将完工产品如营业用房(店面),抵付工程承包人工程结算款的现象。这样往往使得开发企业未及时实现销售收入,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体现 营业收入 ,从而造成双方营业税申报不及时。 4.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少数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 发[2009]31号)的规定,及时将符合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的已售完工产品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仅在办理房产产权证前开具《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时,才将“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从而延迟体现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账册、通过向购房户了解即可发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价外费用更名费等未确定销售收入的、“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的以及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等行为可认定为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预付款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也要作出处罚。 开发成本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虚列或者虚增成本费用,挤占企业利润。 (1)开发企业代施工企业缴纳的建筑业社会统筹 养老保险 费,计入开发成本。这不仅使施工企业少计应税收入,少缴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等税收,而且在建筑工程决算时,如果施工企业又将这笔代缴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将可能再次造成开发企业虚列开发成本,少计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2)多列融资成本。开发企业除 银行贷款 外,还向其他企业、个人进行大量“ 民间借贷 ”。有的企业往往出现无借款本金的利息支出,或用其他企业、个人( 债权人 )银行利息凭据直接入账,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以及支付借款的利率高于税收政策规定的利率上限,并计入开发成本。 (3)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由于取得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大部分未写明具体项目名称,往往只注明“零星工程款”,特别是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基础土石方等工程,受专业知识、事后隐蔽工程量难以核实的限制,税务人员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对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核查。开发企业利用这些工程,实现用4.43%或5.43%的建筑业营业税去侵蚀25%的企业所得税税基。 (4)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由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频繁,转移收入和费用的隐蔽性高等特点,往往成为企业转移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手段。 (5)将与生产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如有的企业将管理人员的汽车费用、旅游考察费用列入公司支出。目前,税法没有这方面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税务人员又很难区分这类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 2.未按配比原则结转成本。如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一次性计入第一期项目的开发成本,造成前期开发成本多计,后期开发成本少计,通过项目的滚动开发,成本不断归集,不断消耗利润,最后将本应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消耗殆尽。另外,成本分配标准发生变化,或者成本核算对象(可售房产)实测面积与规划面积出现差异时,企业未及时做出差异调整,也会造成多结转开发成本。 3.多列预提费用。一些企业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预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 商品房 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企业甚至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有的开发企业自行采购部分电器材料、建筑材料、绿化苗木等,未将这部分“甲供材料”成本并计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侵蚀了建筑业营业税税基。有的企业违反营业税相关政策,将取得的外地建筑业发票入账,导致当地建筑业营业税流失。 对于以上问题,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账册、凭证即可发现。对于开发商销售成本确认不实,虚开建筑业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行为。若税务机关将虚列融资成本,虚开建筑业发票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纳税申报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未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预计毛利额。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对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预收账款”科目存在大量贷方余额,而季度申报利润总额却不含按“预收账款”科目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 2.纳税申报前未对预计毛利额进行调整。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企业开发产品项目已完工并已结转收入成本,但未按规定出具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造成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3. 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开发产品相应进行 土地使用权 分割、转让,因此,在年度内企业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呈动态变化。企业未及时对存量开发产品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信息登记,未按时准确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但很多企业在未结转至“固定资产”科目前,不申报房产税,造成少缴房产税。 以上纳税申报不实问题,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的历年财务报表、楼盘销售进度及毛利率比对,并结合房管部门等第三方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就能发现,按项目进行核实即可查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分季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未按规定进行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的,以及未对存量房占用面积准确计算、而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都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企业的税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有哪些企业在自身经营的过程中,会有很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出现。企业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税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1、发票问题。 企业一定要注意发票的使用问题,企业的发票需要做到“四流一致”。 企业在使用或者开具发票时,一定要做到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流相一致。这样才可以避免企业因为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处罚。如果发票在四流一致的情况下,即使你的供应商出现了问题,你也能依靠真实的业务资料,解决你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 2、关联交易存在问题。 企业的关联交易,由于存在转移税负的可能,企业存在相关业务时,一定要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进行。 企业的关联交易,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毕竟,现在由于我们各地税收优惠的差异还是很大的。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可以通过不合理的定价方式,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企业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涉及关联业务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而不能自己想怎么来,就怎么来。 3、印花税未据实申报的问题。 企业不能小看小税种,一定要有纳税意识。 印花税由于纳税金额比较小,有很多企业就会忽视印花税的问题。但是,我们企业的很多业务,还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申报时,一定要据实申报印花税。如果你的企业没有申报过印花税,一定要尽快补上。
企业税务风险的特点有哪些? 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来说还是利益在作祟。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税务风险的特点还是很明显的。 主观故意。企业为了可以达到偷税的目地,不仅不会躲避风险,而且还是主动把企业置于风险之中。对此企业财务人员很无奈。 投资者为了追求利益,必然会游走在风险边缘。这就使企业的税务风险,充满了必然性。企业的投资者,为了可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地,税务风险在面前一文不值。
建设税务风险预测机制的必然性 税收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国家需要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的管控。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大数据的时代,企业的大数据可以展现很多我们不易察觉的信息。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依靠大数据来加强税务风险预测管理。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为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工作,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