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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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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

  建筑企业拿到资质证书后并不是一劳永逸,还要接受各种检查,这些检查是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在运行过程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手段。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建筑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资质年审流程及其所需材料。

  建筑企业资质年检内容

  年度资格审查将首先评估企业人员在资格申报时是否符合标准,原人员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资格标准要求;其次,年度资质审查将评估企业的工程业绩是否符合继续资质标准;最后还会评估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建筑企业资质年检流程与要求

  1.网上申报。

  有效期前3个月网上申请,按标准填写申请内容。

  2.起草合同。

  在线申请通过后,合同、审核标准等文件将由审核部门发送至公司。公司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扫描后发送到指定邮箱,然后将草签的合同带到审核现场进行审核。

  3.办理汇款。

  初始合同办理后,按标准付款申请手续费,再办理汇款。汇款成功后,将网银汇款截图发送至指定邮箱。

  4.准备资料,预约审核。

  即使在前面的步骤中申请成功,也需要准备现场审核数据。材料准备好后,可以提前联系评审部门决定的现场审核老师预约在本单位进行现场审核。

  5.现场审计。

  如果材料还行,现场审核基本通过。

  6.后续审计。

  现场审定后,评审老师将评审记录中记载的材料提交评审部门安排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审批通过后,将在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认证中心将通知审核部门重新制作证书。

  7.颁发新证书。

  将原件和复印件快递至评估部门,评估部门收到原件后会重新制作证书。一般来说,制作新证书的时间不会很长。

  资质多久年检一次

  1.资质证书是5年一审,安全生产许可证则是3年一审,原有人员是可以更改的。

  2.资质年审有两种,一种是资质动态考核,也就是抽查,由市级主管部门下达通知后,企业再上报材料。一种是资质有效期审核,这种情况需要提前45天领取文件,然后准备材料。

  3.整理材料时按照企业自身的规模条件,包括企业资信,公司合法人证件,人员,业绩等。

  建筑资质年检参考法律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为不合格:

  (一) 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 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得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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