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迁移,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的同时分跨区或非跨区,具体如下:
正常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出具)
(一)办理地点:行政审批中心 各办税服务厅
(二)申请条件: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行政审批中心或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行政审批中心或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资料要求:
企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税务登记变更,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书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供: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性质变更的,除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外,应视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改制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改制批复。
跨区变更税务登记
(一)办理地点:行政审批中心 各办税服务厅
(二)申请条件:
市区各分局、各县(市)局税务分局之间纳税人发生因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以及因从事房地产、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需要转至专业管理分局管理情形的,属于本业务范围。跨区变更登记业务包括迁出业务处理和迁入业务处理。对属跨市区、跨各县(市)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要求,由迁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迁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三)资料要求: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证明文件;
(5)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发票领购簿、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票证等)。
(四)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天办结。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请跨区税务登记变更,资料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
(2)内部流转迁出分局管理员进行审核确认、完成迁出资料的准备,以及迁出分局分管局长进行意见的签署。
(3)资料内部流转至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完成跨区变更业务所涉及的系统操作。
(4)对纳税人持经迁出分局审核同意迁出的《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符合条件,行政审批中心当场办结。
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跨省),如何办理工商及税务手续?第一步:在跨省转移之前必须准备好各种证明手续,包括年检证照和税务登记注销。如果有缺失,就一定要尽快的补办,并将税务登记注销完毕,保留好税务机关下发的企业税务注销通知书。
第二步:有注销手续就要有接收手续。企业要持企业已办理年检的执照副本和公章、工商代办人员身份证,到迁入地区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及接收函手续,保留好由工商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及迁移接收函。
第三步:办理提档手续。持企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和迁入地工商部门接收函,到原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提档,一定要保管好工商档案。
第四步:在迁入地工商部门办理地址变更手续。持企业工商档案、名称变更通知书、迁入地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原件、工商代办人员身份证到迁入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场所变更手续。
第五步:去原注册地市级质局办理代码证迁出手续。持新营业执照副本、变更通知书、新旧公章、代码证正副本及应用卡、工商代办人员身份证到原注册地市级质监局办理代码证迁出手续。
第六步:办理迁入地新代码证。持新营业执照副本、新公章、变更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原件、原注册地质监局迁出手续,到迁入地市级质监局办理新代码证及新应用卡。
第七步:办理新税务登记。持新执照副本、新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原件、新公章、变更通知书、公司章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验资报告、原注册地税务机关注销通知书,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步:办理基本户注销手续。持新的全套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新旧全套公章、变更通知书,办理原基本户的注销手续。
企业搬迁税务有哪些工作要做法律主观:1、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 土地使用权 (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 。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