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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令:公款支出的发票参与兑奖后不得报销!
北京规定:在北京市的有关办法尚未出台前,参与兑奖后的发票,根据报销单位或报销人的要求,税务局有义务出具兑奖金额证明。
公款支出的发票,由于消费费用的承担者是单位,消费目的也是为了单位利益,属于发生在公务活动中的“公有”收益,所以获奖后的奖金也应该归属于单位。而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因为发票中奖而领奖,实际上是侵犯了公司利益。所以上海的规定有合理的一面。但是,简单地规定参与兑奖后就不再报销消费金额,不管实际兑奖的金额是否能够抵偿消费支出,又不大合理,似乎带有惩罚的性质。
北京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从税务局关于应该出具兑奖金额证明的规定来看,应该是由各报销单位自己掌握,可以想象,报销单位一定是要在报销过程中扣除获奖的金额,报销不足抵销消费的部分,应该说比上海的规定要合理一些。但是,北京却没有区分公款与私款报销。
那么是否存在私款报销?本人认为,那些个人名下的福利待遇需要通过发票来实现的、非公务领域的报销,应该属私款报销,虽然钱是单位支出的,但该消费是为了员工的利益,属于员工名下的权利,只是需要通过报销的方式由单位代为支出来实现,因此由于该消费所引发的一切利益(可以叫孳息吧)应该归权利人即员工个人所有,所以,报销时,就不该再扣除发票中奖的奖金。
以上讨论的是发票中奖后的报销问题,与我今天遇到的问题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我的问题是发票没有中奖而撕掉了发票联,单位是否就可以拒绝报销?也就是说中奖联完好是否是报销的必要条件?从公司财务部门宽容的态度里,似乎可以看到目前并非严格如此操作,但是,本人认为,私款报销,无论是否中奖,中奖联是否完好不应该影响正常的报销。
虽然如此,在目前没有统一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报销活动还是要按照公司的规定来办理,所以,道理归道理,大家今后要注意,不要轻易撕掉中奖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