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立案稽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需要发起协查获得异地证据的,由检查部门填制«协查申请表(适用于委托协查)»和«委托协查情况表»,确定协查对象和协查要素后,报稽查局分管领导或者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审批。
检查部门应当向协查实施岗位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包括:«税务检查立案审批表»、经批准的«协查申请表(适用于委托协查)»和«委托协查情况表»、涉案企业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协查要素的情况及证据、作案手法、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等,协查实施岗对检查部门提供的材料逐项进行初审,确认案件已立案且已取得至少一项协查要素的情况及证据。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未达到大案要案标准确许上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的,包经上级稽查局同意,可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
协查实施岗接到经批准的«协查申请表(适用于委托协查)»,应当及时额登记«委托协查台账»,跟踪协查函的发出、回复和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