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薪的税务筹划案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8 20:36:12

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税方法可以有效降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但与此同时,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税收临界点的存在,也可能造成增加1元收入多缴2000多元,甚至十几万元个人所得税的不合理现象。为有效化解这种不合理的税负增加,可以利用税收盲区进行税收筹划。

例3-28?计算

南京某公司财务部王某、李某2018年12月分别取得2018年年终奖36000元和36001元。二人当月工资均为6000元。当年均没有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税方法。

要求:计算公司应代扣代缴王、李二人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5000)×3%=30(元);王某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6000/12=3000(元),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3%=1080(元);李某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6001/12=3000.08(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1×10%-210=3390.1(元);李某比王某年终奖收入增加1元,却要多缴个人所得税2310.1元(3390.1-1080)。这时我们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税收盲区进行纳税筹划,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假设月均收入3000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X元收入后,增加的收入刚好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得到等式:

(3000×12+X)×10%-210=3000×12×3%+X,解方程得:

X=2566.67,此时无效收入税收盲区为:36000~38566.67(36000+2566.67)。

假设月均收入12000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Y元收入后,增加的收入刚好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得到等式:

(12000×12+Y)×20%-1410=(12000×12×10%-210)+Y,解方程得:

Y=16500,此时无效收入的税收盲区为:144000~160500(144000+16500)。

根据上述方法,我们可以计算出各级距年终奖盲区(如表3-27所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在税收盲区内发放年终奖,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表3-27 年终奖税收盲区

林先生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奖金预计36000元,为其做税收筹划,能节税多少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林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式进行比较(扣除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新标准1600元计算,下同)。

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则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1600=5900(元),59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5900x20%-375=80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805x12=9660(元)。

方式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则除7月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600=2900(元),29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5%,每月应纳税额为2900x15%-125=310(元)。

7月份发放丰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0—1600=12900(元)。 7月份应纳税额=12900 x20%一375=2205(元)。

由于新规定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一个纳税年度此法每人只许用一次,全年分次发放奖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为2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26000/12=2167元确定),此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6000x15%一125=377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x11+2205+3775=9390(元)。

方式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1600=2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2900x15%一125=31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36000×15%一125=5275(元)。

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x 12+5275=8995(元)。由此可见,在新规定计税政策下,原先的“年终奖金分期付款”方式已成为税收负担最重的情形,比年中年末两次集中发放多纳税款9660一9390=270(元),比年终一次性发放多纳税款9660一8995=665(元)。

于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结论一:在新政策下,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重,而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的税负则较轻。那么,在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之间,还存在什么技巧呢?再来看第四种发放方式。

方式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此时,除7月份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1600=29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31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0—1600=14900(元),7月份应纳税额为14900x20%一375=2605(元)。

年终奖金为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根据24000/12=2000元确定),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4000X10%一25=2375(元)。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10x11+2605+2375=8390(元)。

于是发现,与第二种发放方式相比,虽然两种均为分两次集中发放奖金方式,但方式四应纳税款少了9390-8390=1000(元);与年终一次性发放,第四种方式也少纳税8995-8390=605(元);若与方式一相比,则差更大,耍少纳税9660—8390=1270(元)。

扩展资料对于中高收入者,每月工资与年终奖金均较高。由于月工资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均能扣除速算扣除数,而年终奖虽然按平均每月奖金水平确定使用税率,但只能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相当于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因而年终奖税负较月工资税负重。

企业在设计其薪酬方案时,应从整体节税效果进行试算,主体思路是让年终奖将级距上限用足,确定年工资额;或者先让月工资将级距上限用足,再确定年终奖数额。具体操作时,可先将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半分,再将年终奖降低一至两个档,之后再进行微调,最终达到整体税负最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节税

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哪些?举例说明。

这位朋友,下面我以近期几个实际操作的案例来具体告诉你税筹的方法。

案例一:企业通过变更企业纳税人身份来节税

于老板准备承包一个企业,承包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缴租赁费50000元,预计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于老板自己不领取工资。已知该地区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在营业执照上,于老板目前面临着两个选择,要么继续使用原有企业的营业执照,要么将其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执照。哪种方式税后利润更高呢?

总结:综上来说,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比之前原有企业要高将近一倍。

案例二:通过调整薪酬结构来节税

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每月从公司领取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住房,每月支付房租2000元。那么,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

(8000-3500)×10%-105=345元。

为了帮张先生降低税负,在不增加雇主费用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怎么做呢?

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为易先生提供给免费住房,工资下调到每月6000元,由于个人所得收入减少,个人应纳税款则会降低,而雇主的费用负担不变。那么,易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

经过规划,易先生降低税负345-145=200元。

案例三:

李老板打算和两位朋友合开一家花店,预计年盈利180000元,工资每人每月1600元。花店面临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的选择,不同的身份意味着纳税的税率也不同,于是,这位李老板就有了疑惑,到底选哪种形式呢?

中财企航列出来这样一组数据:

两者比较,税收负担率相差27%,中财企航建议李老板选择合伙制形式开办公司。

每一家公司的具体情况都不相同,所以,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还要从企业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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