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外企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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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税收优惠,是指为了引导外国投资注入特定的项目、部门或地区而给予的可使企业减少税收负担的任何优惠。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就要特别注重研究政府税收优惠的规则和条款,随着外企在我国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变化,也要根据企业特点来享受再投资退税、亏损弥补和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全面考虑选择较为有利方案,从而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 (三)熟悉国际税收协调与我国税制现状 外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要考虑与其海外总部税收安排的协调和配合。由于各国税制和签订税收协定情况的不同,因此税收协调就显得格外重要。例如,很多跨国公司海外总部所在国签有多边的税收转让定价协定,如预约定价法等,一旦签订,在若干年内就会保持稳定不变。所以我国外企在进行生产、投资、分配以及产品进出口时,就要充分考虑与其海外总部所签订预约定价法的协调与配合,否则就会影响公司全球的既定税收方案,遭到不必要的纳税调整。 (四)分析财务管理手段和人员素质 税收筹划还要考虑本企业现有的财务管理手段和人员素质状况。外企为了完成相应的税收筹划目标,往往要配制符合我国税收法规特殊要求的计算机辅助软件,有些甚至要进行复杂细致的人工调账和汇表工作。对此,首先要考虑这种衔接和配合的效率和成本,尤其是办税人员少,办税经验不足的企业,更要考虑。其次,就需要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会计处理程序,精通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不断拓宽业务知识和技能,否则即便花费很大的代价聘请会计事务所人员进行的税收筹划,也会在具体实施时大打折扣,得不偿失 。
【安宁公司注册】创业型公司不可不知的5个节税技巧减税春风吹满地,政策福利享不停。
创业者除了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福利,还可以通过税务筹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也就是“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并不是偷税漏税,它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减轻税收压力,避免因为税务知识的盲点,而导致企业多缴税或被税务局罚款。
跟着来看看“合理避税”的正确使用姿势。
混合销售要依法而签分别计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就是混合销售。
这里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必须是同一销售行为,二是要涉及服务和货物,二者缺一不可。
需要注意的税务筹划点。
将个人专利以技术入股的形式投入公司使用如果企业老板或员工个人拥有专利,并将其提供给公司使用,公司在对待个人的专利时,可以为其合理估价,并以有价入股的形式纳入公司使用,并签订正式的合。
这样一来,专利就会成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会计人员可以采用合理摊销的方式,将其计入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利润,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合理提高员工福利,计入成本,摊销利润中小企业主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可以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例如: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基金(如: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增加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
如此一来,不仅可以调动员工积极性,而且这些费用都可以列入企业的成本,从而摊销企业利润,减少税负。
发票丢失,及时补救,仍能报销和入账我国实行以票控税,因为涉及到税收,如果发票丢失想要重开一张是不太可能的。
但是,没有了发票就不能凭票报销和公司入账,该怎么办呢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不能混杂在一起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费用相混杂的事例。
按照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要在账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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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注册公司:答疑解惑!企业如何通过全流程税收管控降低税负?营改增平稳有序地推进,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降低。
除政策因素外,减负程度还与企业税务管理的规范水平直接相关,如果企业管理规范、核算正规、票据合法,增值税税负自然下降。
企业要规范企业税收行为,必须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要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充分运用税收手段,通过合同签订、业务实施、税款缴纳等各环节均实施有效税收控制,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强化企业流程管控真正的税收是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生产经营就没有税收。
所以降低税收负担,就必须强化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税收管控。
业务内容提前策划。
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税,不同的生产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
但是,即使是相同的经营过程,对税收因素考虑充分与否也直接决定了企业缴税的多少。
比如,小汽车属于高能耗产品,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的形式对小汽车生产行业进行限制。
汽车排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的(含2.5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排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的(含3.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12%。
如果厂家将某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升,则按9%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将同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1升,则需按12%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如果厂家在设计车型时,就充分考虑汽车排量与消费税税率的关系,即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所以,企业如果能够在业务发生的最初环节就考虑税收问题,将会对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合作伙伴谨慎选择。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提前做好测算。
同等价格情况下,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
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价格上有更多优惠,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
(2)合作伙伴信用[KEY_14]的重要性。
企业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轻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重则会有刑事责任。
所以,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
增强税收风险意识伴随税收征管系统的技术化、现代化、数据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力度逐渐加强,企业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会寸步难。
企业涉税风险已经日益成为经营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税务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所以企业要长远发展、降低税负,首先要做的就是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合同的内容决定生产经营过程,是各项经济业务的源头,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
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合同中应当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当事人涉税信息。
一是应根据对方纳税资格的不同,对开票方提供发票的种类进行约定。
原则上购进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要求对方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合同中应备注双方重要信息,以避免开发票时出现错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款、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一是合同中应明确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影响企业税负及利润。
二是如果采购过程中涉及各类价外费用,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及对方开具发票的相关事项。
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内容。
营改增后,企业的所有应税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货物或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
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保证财务部门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准确适用相关业务的税率。
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一,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
第二,为保证企业取得合法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如下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其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应重新开具合法有效发票。
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在限期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开票方及时送达发票的责任,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合同中如果涉及因货物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等事项时,应当同时约定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合同中应当明确“三流一致”的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采购方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因此,为了避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情况发生,必须在合同中对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相统一等事项做出约定,比如,可以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来证明其货流的真实性。
发票开具与取得注意事项1.票面内容要完整准确。
一是企业信息完整。
除个人消费者外,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均应在发票上注明。
二是货物或服务信息完整准确。
所购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等均应完整填写。
应注意以下问题:①规范开具销货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受票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发票备注栏应按规定注明相关信息。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的要求。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企业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均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又明确表述,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相关信息的增值税发票,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因此,备注栏信息一定要按规定填写,否则为不符合规定发票,受票方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风险。
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
要按真实发生的业务开具或取得发票,确保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的相互统一,杜绝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
货款结算时注意事项货款结算时既要尽量避免替人家付款也要尽量避免替人家收款。
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发生代收代垫款项等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应和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因此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二是代收代付的货款结算方式不符合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的相关要求,会给企业带来虚开发票相关风险。
谨慎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企业在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选择适用时,应进行周密筹划,以确保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不征税收入的选择适用问题。
由于不征税财政性资金在前期做了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资金运转形成费用和成本包括折旧摊销等时,也不得扣除。
因此就决定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不一定是企业最正确的选择。
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有“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涉税事项,企业“放弃不征税收入”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免税优惠政策的选择适用问题。
免税政策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但也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比如,企业如果某一时期内购置大量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数额大、税额高,有可能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反而会保证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降低。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除上述环节外,企业还应注意投资方式的谨慎选择、公司组织架构的合理搭建、对外宣传不宜夸大事实等相关事项,以确保税收全流程管控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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