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如何合理避税建筑劳务公司税务筹划应该从享受税收优惠的角度来考虑.由于其行业特征,企业所得税可以由企业员工的成本抵消.主要税为建安税10%,其中2%在施工现场支付,其余8%由公司注册支付.如果是这种情况,通过"税收土地"登记和税收优惠政策,劳务公司税务筹划可以通过地方财政支持实现合理的税收筹划.一、建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税收优惠:1.企业增值税: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保留部分50%~70%的奖励,增值税保留50%,例如:企业增值税税额为100万,需要上缴国库50万,其余50万为本地保留,企业可享受25万~35万奖励,即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税额总额的25%~35%奖励.2.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7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为40%,例:企业缴纳所得税额为100万,需上缴国库60万,剩余40万为地方留存部分,企业可享受20万~28万的企业所得税的奖励,即企业可享受到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20%~28%的税收奖励.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当对项目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向工程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全额扣除全部申报.在全面扣除详细声明的情况下,工程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组织的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场外工程人员工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工程经营场所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的税务机关不对不同工程人员的应税工资和工资收入征税.两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这也是劳务公司税务筹划的一个方法.合理避税的方式手段有哪些?避税的种类按其特征和内容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和税负转移三种形式.从实用角度来看,国内的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法、途径和手段避开国内纳税义务.方法如下:换成"洋"企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避税绿洲: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本节内容读者可参见《推开"离岸绿洲"的门》一文).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建筑劳务公司如何合理避税?在上文中小编分享了一些方法,但是在这里小编也不得不提醒各位,避税固然可以节省一部分开支,但是一定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基础上进行,否则不仅要补缴税额,还可能有刑事责任.再见.。
增值税转型企业的税务筹划写作目的及意义问题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由于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工程安装过程中涉及的设备、材料,部分客户可能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建安企业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产生了增值税链条断裂的矛盾。如满足客户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多建安企业在现有性质和业务模式下,必然要求设备材料与劳务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发生分离:
(一)形式上分离,是指必然要求工程承包模式变为分签设备材料销售合同和劳务承包合同;
(二)实质上分离,是指甲供设备或材料,建筑公司仅剩劳务承包模式。
对形式上的分离来讲,由于销售和劳务对象均为一人,而且,很多建安企业提供的设备材料价值往往超过两者合计总价值的50%。因此,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国税部门一贯做法,取得的全部收入极有可能被主管国税部门判定为全额并计缴纳增值税。即使不存在以上风险,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对于应征增值税的设备材料又增加了一道营业税,重复征收了流转税,加重税负。
对实质上的分离来讲,仅剩劳务承包模式,不仅会使企业产值规模大幅缩小,影响营业资质。此外,最关键的是还会使工程利润空间变窄。
因此建安企业就要做好应对增值税转型的税务筹划,以应对部分客户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尽量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客户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建安企业的相关客户即使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不能抵扣的问题,原因是本次增值税转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
(一)《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仍不包括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行业的企业。
(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的概念也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通过客户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分析,建安企业可以明确以下问题:
建安企业涉及的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行业的客户没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
工程中明确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客户也没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
建安企业应判断工程最终竣工后,属于建筑物组成部分或其附属设施的,应该提前与客户做好协商和沟通,说服其没有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成本增加以及多抵扣导致偷税的风险。
可供选择的方案
建安企业要满足部分客户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要求,理论上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
(一)分开纳税
建安企业对合同涉及的设备、材料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缴纳营业税。该方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做到:(1)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分别核算的兼营行为。
(二)全额缴纳增值税
改变行业性质,变成销售为主、安装为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点是:(1)能向客户完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能将增加的税负转嫁给对方企业,不影响建安企业利润空间。
缺点是:(1)税务上操作性不强,建安企业属于法定营业税纳税人;(2)即使可行,若毛利较高则造成税负过高;(3)客户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必能抵扣;(4)扣缴分包方营业税存在流转税冲突。
(三)分离设备材料
分离设备材料,是指将设备和材料完全由甲方自行提供,建安企业变为纯劳务型企业,包括形式上分离和实质上分离。
形式上分离,是指设备材料采用甲供形式,但要求其向建安企业的关联方(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优点是:(1)关联方能向客户提供设备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关联方之间可以转移收入,能较大限度保留整体的利润空间。缺点是:(1)由于剥离设备材料,产值可能大幅缩水,导致企业资质年检受到影响;(2)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3)利润空间暴露,利润可能下降。(4)营业税税负并无过多减轻。
实质上分离,是指设备材料采用甲供形式,但其不通过建安企业关联方采购。该方式不利之处显而易见:(1)建安企业,包括关联方,整体产值大幅缩水,企业资质年检受到影响;(2)导致许多建安企业成为纯劳务型企业,无利可图。
(四)仅分离设备
仅分离设备,是指将设备完全由甲方自行提供,建安企业成为提供劳务和材料的企业,也包括形式上分离和实质上分离。
形式上分离,是指设备采用甲供形式,但要求其向建安企业关联方采购。优点是:(1)关联方能向客户提供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能最大限度地保留利润空间。缺点是:(1)产值和利润受到一定影响;(2)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
实质上分离,是指设备采用甲供形式,但其不通过建安企业关联方采购。缺点:(1)设备分离,产值和利润受到影响,但比较保留劳务和材料,所受影响次之;(2)仍无法提供包括材料在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分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原理是建安企业分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者根据税负条件和其他要求,经营各自的工程业务,前提条件是分离实体也能取得相应的建安资质。
该方案思路如下:(1)测算企业各类工程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2)保留母公司的营业税纳税人性质,同时成立一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子公司,性质为销售设备材料为主、安装为辅的商贸企业;(3)子公司经营增值税税负较轻或税负相当的工程业务;(4)母公司继续经营营业税税负较轻的工程业务。新增工程业务,根据税负测算,并与客户充分沟通,来选择经营主体。
该方案优点:(1)解决不能完全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矛盾;(2)关联方之间转移收入,能较大限度保留整体的利润空间。缺点:(1)如果建安企业各项目毛利均较高,税负可能增加;(2)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3)对母公司而言,如果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不能提供,但由于税负较轻,可以与客户协商来解决。
由于建安企业客户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以及企业特点较多,因此建安企业可以通过与客户的沟通、协商以及企业实际情况来选择方案以应对增值税转型。
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国有控股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省内两家独立核算分公司。集团及分公司主要从事电力施工安装、咨询等,2009年集团预计能实现收入约为10亿元,该集团合同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其中劳务费产值约4.9亿元,设备费产值2.8亿,材料产值2.3亿)。成本约8.83亿元(其中劳务成本3.95亿,外包费用1亿,设备成本2.67亿,材料成本2.21亿)。增值税转型后,客户纷纷与该公司商讨,希望能取得有关设备、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聘请注册进行专项咨询筹划,税务师了解情况如下:
(1)公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一般工程均由母公司承接,并由集团进行签订总包合同,主体工程由分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及设备购置及安装。
(2)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该企业所在省份也发布相关文件,列举了设备名单。
(3)总承包合同可以按需求分割为设备及建安劳务,分别签订是可行的。
(4)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均有负责施工的分公司购买,没有自产设备材料。(5)工程所需材料除合总包合同中列明的设备材料外,客户还自己采购设备材料用于工程
建筑公司通病:要交9%、13%的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税筹目前,越来越多的建筑公司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的压力越来越大,9%的建安税令人头痛,涉及销售采购增值税税率13%,及25%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大家一直都在寻求一个增值税、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案。
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小型建筑业企业存在大量的零星采购,预算不具体及选择供应商不规范,导致建筑业企业大量的零星采购无法获得正规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的零星采购在工程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高,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增值税税负也越高。
另外对大部门建筑工程行业来说,税收存在缺进项的情况较多,主要体现在:
劳务人员工资;施工人员很多是农民工,工资通过老板个人卡发放,一方面无法列支成本,同时个人卡频繁资金流,存在风险。
临时租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车辆;
而缺进项会导致该企业账上利润虚高,导致企业承担过高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行业企业需要通过合法合理安全的方式解决成本票入账问题,从而降低“利润”虚高导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高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高的问题, 即:改变收入类型,由工资收入、劳务收入、提成奖金收入变为经营所得收入,从而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或个税过高(如股东分红)都可以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来节税。
如果入驻园区拆分成两个500万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0.5%-2.1%,则需要缴纳:
增值税(2021年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 1% 优惠政策):500/1.01*0.01=4.95万
附加税:4.95*6%=0.297万
个人所得税:10.5万
纳税总额15.747*2=31.494万
完税后可直接提现,无需再次缴纳20%分红个税
将合作的个人包工头转变成“建筑劳务、工程服务、工程款、劳务费、机械租赁”等多项内容,由个人包工头成立施工班组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比如设立xx经营部,总部税负2.06%
成立有限公司,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于有限公司,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依据税收的属地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会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到注册地的财政收入,当地的园区会对正常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补贴。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材料费、设备租赁、工程款、安装服务、运输费、河沙石子等可以通过自然人代开解决
自然人代开,最高税率3%!!!
灵活用工模式
如何合理合法节税?是每个老板的必修课,尤其是在经济形势严峻、竞争压力巨大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