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个税怎么征收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22:59:47

建安企业预交个税的处理

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全国部分地区针对外来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极少数地区对本地建筑企业亦有核定征收个税的情况,征收的基数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从0.2%-2.2%不等,征收的税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也有经营所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属于个人,即建筑业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挂靠人、包工头等,无论纳税人具体是谁(实际上由于是核定征收,谁也不知道到底征的是谁的税),都属于建筑企业为个人承担的支出,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是无法扣除的,据此,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个人所得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文件规定:“一、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

建筑安装外地经营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建筑安装外地经营个人所得税按照,工程所在地规定缴纳。

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据此,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提交回答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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