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筑资质申报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0-23 16:35:52

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属于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由当地建委审批,混凝土资质不分等级,办理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首先需要满足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的标准。

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

净资产25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实验室负责人具有2 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 人。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 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 立方米/小时以上混凝土搅拌设备1 台,并具有混凝土试验室;

(2)混凝土运输车10 辆;

(3)混凝土输送泵2 台。

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需要准备的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件5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1份;

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复印件1份;

经审计的企业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

与资质相符的厂房证明(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复印件1份;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企业经理、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与资质要求相符的工作经历和专业等级的职称证(外企外籍人士提供学历证明)、身份证、社保、来源证明、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复印件1份;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与资质要求相符专业等级的职称证、社保、来源证明、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实验室人员名单、相关检测专业的岗位证以及水泥检测、掺合料检测及混凝土检测等设备清单),复印件1份;

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复印件1份;

境外投资方的外国(港、澳、台)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如果没有,可以不提供);(外资企业提供),复印件1份;

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外资企业提供),复印件1份;

企业完成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有代表性工程的业绩证明(工程合同、质量验收材料、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照片等有关资料);(三级升二级的需提交),复印件1份;

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C101表、C102表和C103表]; 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三级升二级的需提交),复印件1份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现有资质证书(三级升二级的需提交),复印件1份

浙江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中达咨询带来浙江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介绍,希望可以给注册二级建造师的人们带来帮助。

浙建法〔2007〕48号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

关于接收申报材料的时间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今年首次申请建造师注册限于注册一个专业。

我厅接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的时间为6月10日至20日。

对于申请人同时申请注册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或申请增项注册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20日至30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要求1.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2.《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初审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excel格式);3.建造师注册人员的申请材料(含申请表、附件材料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造师注册初审意见表),每个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单独装在一个档案袋中。

上述第2款要求报送的表格应按照建造师的级别、专业情况分别打印(审核不合格人员放在本级别、本专业汇总表最后面),并对人员进行编号。

第3款要求报送的申报资料应严格按照汇总表进行编号,使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一对应。

其他要求由于今年建造师注册工作时间要求很紧,任务繁重,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贯,认真把好汇总、审查关,按时报送本地建造师申报材料,确保今年建造师注册工作顺利完成,实现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平衡过渡。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

第三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分类管理:(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建设厅负责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批。

军队系统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浙江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受聘于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

第五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网上及书面申请资料应当同时上报。

第六条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一套;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和附件材料二套;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一级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另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套。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应提供申请表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一套。

申报材料应当用A4纸复印,并依次装订成。

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申请人对本人所提供的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人自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

第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本人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申请人申请注册单位与资格证书取得时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原单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

因劳动争议无法提供解聘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判文书。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但2006年底以前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在2008年2月底前申请初始注册的除外。

第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

第十条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注。

(一)聘用执业单位变更的;(二)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三)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变更注册后原注册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变更聘用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新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四)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

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的该专业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执业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建设厅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省建设厅。

第十六条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省建设厅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手续,同时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第十七条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

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办理。

第十八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可以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申请表;(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九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可以申请更换。

申请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申请表;(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省建设厅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更换手续,同时收回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二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执业单位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省建设厅对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限为10天。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申诉材料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上报;在公示期限内有投诉举报的,按相关规定执。

第二十二条建造师注册后,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样式、编号及执业印章样式按《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执。

其中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只能持有一套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原持有的二级及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证书须交省建设厅销毁。

第二十四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资料分级保存、归档。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资料由省建设厅保存、归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资料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归档。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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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资质升级

办理方法如下:以浙江为例,我们打开“浙江政务APP”,然后点击“个人办事”选项,点击“省住建厅”选项,最后,我们点击建筑资质升级办理即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三大序列,分别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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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基本程序①个人申报;②群众民主评议,单位量化推荐;③单位公示推荐结果,上报评审材料;④省直厅局职改办或省属企事业单位职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和验证人签名)⑤省工程经济系列职改办进行参评资格审查,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