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到期已报验未缴税怎么办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2 22:08:17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进入系统。

点击【申报缴款】-【其他申报】,如需修改申报月份可点击【申报月份】选择申报月份,选择【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填写申报表”引导页面。

如需重新选择主管税务机关,请关闭当前提示框,在界面右上角【主管税务机关选择】功能模块进行切换,点击确定即可。

确认预缴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无误后同,请选择“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申报”。

填写并提交了《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附送资料后,税务机关会对您提交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附送资料进行审核,请在【申报查询及打印】模块及时查询该事项办理进度,可能会出现审核不通过的情况,请及时留意。

在【申报查询及打印】界面查询提交结果,对于“已提交未审核”的申报状态,需等待税务机关复核以后,即当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时,表示增值税预缴申报成功。

下一步可点击【清缴税款】缴纳税款。

对于申报状态为“审核不通过”的,可点击“详情”查看详细信息,并按规定重新正确填报。

清缴税款。

请注意,当前登陆的主管税务机关与本次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时,【清缴税款】模块才可带出相应的应税记录,选中需缴款的信息。

外经证过期处理

法律分析:过期的外经证已无效,应将过期的外经证退回注册地的税局作核销,再申请开具延期外经证,手续并不麻烦,否则开票税局不予受理开票事宜。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外管证》在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未向税务机关缴销外管证,依据那条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外管证》的核销: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或经营地税务机关在有效期内已报验核销之日起十日内,持《外管证》回执联到指定窗口办理缴销手续。

纳税人开具《外管证》的经营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反映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各税(费),同时补缴在经营地未缴纳的应缴税款。对认定为审核开票纳税时申报方式的外来建安企业在办理缴销《外管证》手续时,同时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各种原因未使用《外管证》的,应全部收齐开具的各联后进行缴销,作作废处理。

纳税人在办理缴销手续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按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

异地纳税或代扣税后,在核销时,应向税务机关留存发票、税票复印件及外管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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