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长期中止案件怎么处理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30 22:07:12

申诉。

税务查账查7个月还没结案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税务查账是税务人员工作重点,是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的必修之课,根据具体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延长时限。

所以,查账有3年、5年、无限期三种情况。

税务稽查查了2年了没结案

一是做好案例选择中的纳税服务。严格遵循选案要求,按照稽查局“立体选案”要求,科学、合理、完整地选案。除举报案件和查办案件外,对未纳入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科学把握检查效率,严格控制同一税种的税务检查次数,防止对纳税人重复检查、多次检查。二是做好稽查过程中的纳税服务。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发送《税务检查通知书》,同时发送《税务稽查事项告知书》,告知检查的范围、时限、程序以及被检查对象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查,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经调查,告知纳税人主要违法事实、处理意见、定案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纳税人的说明和解释,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向被检查企业发出《账务调整建议书》,督促纳税人按要求及时进行账务调整,避免纳税人接受审计处理后,因账务调整延迟导致偷税漏税重复处罚的现象。三是做好审判中的纳税服务工作。结案后,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告知其相应权利。纳税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听证。对于提出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纳税人,积极做好应对工作。第四,做好实施过程中的纳税服务。对被检查人出具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即将到来,或检查处罚决定后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履行决定的,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提醒其履行义务,督促其自觉履行决定,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因强制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税务稽查己移交经侦的案子,交完款之后是不是就没事了

等待关门通知。税务稽查相关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案源选择部门应当采用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分析等方法对案源信息进行筛选,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认定为查办对象。待检查对象确定后,由选案部填写《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相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条规定:案件经批准立案检查的,选案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扩充后的《刑事诉讼法》号文件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说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来源:百度百科-犯罪构成

税务机关对稽查案件中止检查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

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

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

担主体的;

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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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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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