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七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资质管理部门)。
第九条已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五)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的验资证明;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时,还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条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应当先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交第九条(一)、(三)、(四)、(五)、(七)、(九)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二条经审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承包工程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三条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建筑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原建筑业企业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管理由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附营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承包活动的,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资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审批结果送交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要资质的同时,申请其它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一级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其它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由于情况变化,当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或承包工程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由资质管理部门通过资质年度检查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达到30%以上,并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也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安装监督机构分别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综合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企业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地方或行业报纸上发布。其中一级企业的资质公告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超出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条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等变更事项应随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等部门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6月。
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的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内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扣发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企业,按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资质注册登记手续。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建设部第2号令《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施[1992]334号《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建筑企业逐步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建筑企业面临新一轮的整合。在新形势下,国内建筑企业如何以准确掌握国家对资质管理方面的政策为切入点,进一步带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这是非常重要的。
资质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资质即资格与素质。资质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而资质作为决定企业竞争力、影响企业发展命运的关键因素之一,应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
(一)对企业竞争战略的影响
施工能力、以往业绩、企业信誉、人员状况、管理水平、报价水平、财务能力等都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而资质是衡量这些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资质等级的高低、类别,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资质管理带给企业的危机感,让企业时刻注意提高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工程质量等综合实力,如果企业资质被降级,企业也将面临生存危机。
(二)对企业组织机构的影响
目前产业结构单一造成建筑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不强,综合实力薄弱。由于投资导向及行业壁垒等原因,建筑企业的产业结构呈平板型,仅在简单的土建工程中进行低层次的重复竞争,以至于经营规模做得再大,企业的经济效益、综合实力也很难提高。
企业通过资质管理,按不同的资质类别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理顺母子公司关系,优化资源配置要素,组织优势企业、优质资产及优秀人才进行重点突围,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从而形成多角化经营、国际化经营、战略化经营格局。
(三)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企业承揽施工任务要到建筑市场去收集信息、展示企业形象、参与投标竞争活动。资质作为竞标活动的“入场券”,只有拥有它,才能在其允许的行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进行项目竞标。资质的等级、类别、范围关系到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而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要提高企业经营开发、生产产值、利润等经营指标,就要针对企业实力、社会需求等方面加强资质管理。
新形势下的资质管理
(一)新资质出台的背景
应对我国加入WTO后形势的需要
我国入世后,按照承诺,建筑工程承包领域的过渡期已结束,国际承包商与国际投资企业已进入我国市场,国外许多总承包和设计事务所在中国建筑业的上游和高端市场取得了丰富的利润及高额回报,而低端市场却由我国企业来完成。若不改变现状,将会危及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
加快科技创新的需要
在当今的建筑市场上,企业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科技水平的竞争,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资质管理规定已把科技创新作为新的衡量指标,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把推进科技进步作为十分重要的任务抓好。通过科研开发、技术引进、项目攻关,改进施工工艺,提高施工水平,通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施工生产技术含量,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二)新老资质管理规定的区别
老资质着重于结构调整,强调归口管理。新资质则强调理顺关系,适当放权,动态管理,强化监督。新资质注重引导企业向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发展;注重引导企业跨行业发展;注重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向开展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
由注重资金情况向注重资信情况转变
“原标准”中对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工程结算收入等方面提出了量化要求。而“新标准”中增加了近3年营业税及授信额度指标,删去了原工程结算收入的指标。由此看出,“新标准”更强调考核企业的资信情况、资本实力及融资能力。引导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注重资本运营、拓展融资渠道,提高企业活力。
人员由重视数量向重视质量转变
“原标准”中仅对企业领导人员从事管理的年限、职称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在人数上有具体要求。而“新标准”中不仅对领导人员有年限、职称要求,还有业绩要求;总工程师及总会计师均要求有相关注册资格;对注册建造师提出了量化指标;对专业人员结构也有具体规定。由此看出,国家政策拟引导特级建筑企业走工程总承包之路。
由重视机械设备向重视科技进步转变
“原标准”要求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有的专业对自有设备的名称及型号、规格、数量做了详细表述。而“新标准”中弱化了对设备的要求,对设备型号、数量没有具体规定,而是强调科技水平,并将之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工程业绩标准进一步提高
“新标准”适当提高了代表工程的标准。如铁路特级新标准要求:近10年承担一级铁路干线综合300公里(原标准为100公里)以上或铁路客专综合工程100公里以上(以前未规定),并承担长度3000米(原标准为1000米)以上隧道2座,单项合同额5亿元(原标准为5000万元)以上的铁路工程2个。工程业绩标准的提高拟引导建筑业企业提高生产能力,抓好生产质量,多创高层次的精品工程。
对建筑企业承揽业务范围进行的调整
“新标准”中对跨行业承揽工程适当放开,对特级企业规定: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即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其他相应业务;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及其他相应业务。范围的调整拟引导大型企业多元化发展,鼓励企业跨行业承揽项目,承包下限的限制是为了避免与一般企业竞争,留给低资质企业一定的生存空间。
资质受理部门及申报渠道发生改变
“新标准”中对资质的审批及监管分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三个层次。对各级资质的审批权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对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公路交通、城市轨道等专业有具体要求。对备案及变更业务均做了详细规定。
监督管理更加严
“原标准”中,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资质年检制,通过年检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在质量、安全、市场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年检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规定连续3年年检合格可申请升级,没有参加年检的证书自动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对于降级的资质要经过1年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原资质。
“新标准”中要求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同时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或进入被查单位进行检查。“新规定”加强了监督职能,要求企业提供的资料更加详细,加大了控制力度,并实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动态管理。
其他方面
“新标准”中将《罚则》改为《法律责任》,在原有处罚的基础上还加大了资质管理部门及企业的法律责任。从资质申报开始就进行监管,强调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违法行为采取吊销资质、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降级等处罚措施,加大了惩处力度。对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要求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新标准”中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而“原标准”实行年检制。
“新标准”增加了许多有利因素,如:对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的企业,不考核工程业绩,按最低等级核定,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取得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对改制、合并、重组的企业有专门的文件对其进行规范、细化。这些规定更具可行性、操作性、合理性,更有利于资质管理的实际工作。
总之,资质管理工作已进入动态化、信息化时代,规定及标准更严格、更规范、更科学。建筑企业要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健全管理机制、建立高素质队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水平,树立良好信誉、提高和规范企业内部的资质层次和管理水平,使企业市场准入得到保障,更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第七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八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
(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第九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第十条 项目经理资质为分一、二、三、四级。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
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第十四条 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