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地搬迁税务风险分析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10:44:56

税收一般是以销售额、营业额、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而增资与销售额、营业额、应税所得额相关联的程度不大,影响很小。增资主要存在下列影响:

是增资需要一次性按增资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如果增资是以房产、土地、车辆等实物形式增加资本金的话,就涉及到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的问题

以房产增资,按年以房屋原值减除10%-30%的余值后依照1.2%税率计算缴纳。

以土地增资,按土地的面积依照单位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车辆增资,按车辆的吨位和载人数计算缴纳车船税。

以上三个税种具体标准您到您所在地的主管地税局咨询,其相对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是很小的数额,所以,增资对税收的影响是甚微。

扩展资料:

主观性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同一涉税业务存在不同理解,这直接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同时,纳税业务在相关业务中表现出主观态度,不同税务机构对税收制度的理解大多不同,这都是税款征纳双方较难做到“沟通中的认同”。企业税务风险因此而出现,并且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大有小。

必然性

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任何企业均以税后净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这一客观状况却与税收本身具备的强制性存在矛盾,在此中间,企业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的动机,导致企业和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

加上国家税收执法环境不断变化,以及企业管理者、财务工作者对相应政策法规理解程度的有限性,更使企业管理者难以完全规避税务风险,并使得风险对企业经营带来潜在的持续影响。

预先性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与财务核算时,税务风险已然存在于企业实际缴纳各项税费之前的相关行为中。换言之,企业主观上实施的涉税相关业务计算与核算的调整等行为,导致其与税收政策、法规等出现矛盾甚至相互背离,也就是说,企业税务风险先于税务责任履行行为而存在。

了解企业风险的预先性特征,有利于企业建立正确的税务风险控制时间观,以此及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制定及变动,切实降低税务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风险

无锡拆迁企业缴税政策解读

关于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4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 企业搬迁 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 土地使用权 (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 拆迁 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企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取得的 搬迁补偿 收入可不用在当年确认收入,视搬迁进展情况,可在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确认收入。

关于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 征地补偿费 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 拆迁补偿 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又补充说,上述文件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此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向税收管理员出具了 广州 市人民政府的收回土地文件等相关资料,因此该企业这6000万元搬迁补偿费可不用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确定搬迁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征免时,需要确定两个条件。

一是是否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二是如属于“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还需要确定是否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

此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向税收管理员提供了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批复文件、具体规划等相关文件,企业此项搬迁补偿收入可以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收入,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属于列举征收,而“搬迁补偿协议”不在列举范围内,此搬迁补偿收入也可以暂不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纳税项目已经面面俱到,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参考内容计算企业可能的纳税项目,但是 无锡 拆迁企业缴税 项目具体作为一种地方纳税项目,其政策有可能更迭周期比较短,因此建议相关利益者频繁关注当地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了解最近的政策变化,如此才能灵活的规避法律风险,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

公司跨区迁移税务查账严吗

法律分析:要到原来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种都要做税收清算审核,所以查账是必须的。 必须经过查账,这样才能核算你在原地址的税是否已完税。公司迁址只要没有跨市,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进行税款清算的,跨省、跨市迁移,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进行税款清算,尽管没有什么依据,但已经基本成了约定俗成的做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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