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认证过程:收到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之后,检查抵扣联(第一联)和发票联(第二联)是否齐全,检查开票的内容和每一联上是否盖上了财务章。
带上抵扣联去国税认证。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
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使用范围;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票面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认证;认证或是否及时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待认证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待认证进项税认证后会计分录如下:
取得进项票当月认证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待认证进项税额的含义以及记税方式
待认证进项税额为应交税费二级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以上内容参考自百度百科-待认证进项税额
进项税勾选认证如何操作进项税勾选认证操作流程如下:1、登录网上税务局: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登录网上税务局;2、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页面:在网上税务局首页中找到“发票管理”栏目,点击进入,再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进入查询页面;3、查询进项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页面中,选择“进项发票”选项,按照查询条件进行查询,找到需要勾选认证的进项发票;4、勾选认证:在查询结果页面中,找到需要勾选认证的进项发票,点击“勾选认证”按钮,填写认证信息,如认证日期、认证方式等。
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勾选认证操作。
进项税勾选认证操作材料:1、纳税人识别号:进项税勾选认证需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应提供有效的识别号码;2、税务登记证书:用于证明企业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要求;3、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勾选认证需要保留和提供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规格型号、金额、税额等信息;4、资料审批表:一些地区可能需要在纳税人提交进项税勾选认证申请前,先填写资料审批表进行审批。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进行进项税勾选认证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限、认证方式等要求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