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法律主观:【问】某稽查局对甲 公司 进行检查时,发现“资本公积”增加了215000元。审核“资本公积”明细账,增加是由于债务重组业务引起的。甲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的债务70万元,该库存商品账面成本为40万元,市场价格(不含税)为50万元。此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700000 贷:库存商品400000 应交税费—— 增值税 (销项税)85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15000 特殊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 股权 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 纳税 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 股权投资 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法律客观:《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什么是特殊性税务重组?企业重组的特殊性业务处理是区分于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的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的税务处理,上一期我们学习了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的税务处理,本期我们将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的税务处理与大家一起学习。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至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三、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形: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属于第(1)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第(2)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质:非股权支付部分的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重组双方资产及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1)非股权支付对应的部分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2)股权支付对应的部分按照原有的计税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