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随着建筑资质办理的新规出台,企业办理建筑资质有不小的变化,但其实考察的内容基本还是一致,例如建筑公司净资产是否满足,相关专业的建造师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满足,技术负责人业绩是否满足,部分资质还要求业绩是否满足。
建筑资质是建筑公司发展的必要证书之一,因为只有具备了相关的建筑资质,才能参与到相关建筑工程的投标或施工,对建筑公司的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建筑资质办理规定每几年就会进行一次改革,每次改革都有不小的变化,例如某些资质被取消,某些资质被合并,随着2022年的改革,很多建筑公司要办理相关建筑资质都是迫切的想了解2022年建筑资质办理新规定,下面我就详细给大家说说,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们要了解2022年的建筑资质办理新规定,就需要知道具体有哪些改动。
改动一:建筑资质从以前的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二级和三级合并为乙级,一级变为甲级,特级资质变为施工综合资质,部分资质为不分等级。
此改动后办理变化:以后建筑公司办理某项三级资质,改为办理某项乙级资质。特级资质改为综合资质后,需要企业具备至少两项甲级建筑资质,并满足一定相关业绩才能升级为施工综合资质。
改动二:合并和并入了一些建筑资质,例如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和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合并为通用专业承包,且不分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合并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且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合并为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且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这三项专业承包合并为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且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并入建筑施工总承包等等,这里我就不一一为大家说明了,大家可以参考最新建筑资质标准。
此改动后办理变化:建筑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建筑资质的合并和并入变化,参考新的建筑资质标准,来满足相关条件进行办理,例如建筑企业要做环保工程项目,那么以后就是办理通用专业承包,不再是参考环保工程资质标准,而是通用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如果是承担钢结构工程相关项目,那么就应该参考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改动三: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施工劳务从很早之前就在每个省市逐步取消,大家也都一直在猜测,是不是承担劳务不再需要资质了,随着2022这次的改革,施工劳务资质也有了明确的改革方案,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办理规定几乎没有变化,但备案制一直都在传以后只能备案劳务专业作业的几项,不像审批制包含11项,但具体还没有相关文件出台。
以上几点就基本是建筑资质改动的具体内容了,企业要办理相关建筑资质,考察的内容几乎和以前是一样的,1.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2.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工程技术人员;3.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4.是否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只是由于此次的改革,对以上要求的内容肯定都有一些变化,还有就是由于合并和并入的原因,大家需要知道自身企业所需的资质是否存在合并和并入,然后去参照新的资质标准。
关于2022年建筑资质办理新规定就给大家说这么多了,如果您还有什么关于建筑资质方面的疑问,可以私信我或看我名称找到我,我将竭诚为您解答。
四川成都的建筑业关于成都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建[2001]82号)及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川建厅建发[2001]0625号)精神,现对成都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企业就位范围
凡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就位的企业包括:
按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综合类承包企业、专业类承包企业。
领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信、资格、许可、认可等证书在本市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设立,并取得了资质证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符合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列条件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企业资质就位的原则和要求
建筑业企业应当严肃认真地做好申请工作,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资质就位期间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其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应同时申请。
建筑业企业定级后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其它条件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标准的,就位时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原总承包企业不能达到新的总承包序列中相应类别最低级别资质标准的,应当按所能达到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相应类别、级别就位。
就位期间不接受新成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各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企业改制、成建制分立、合并的除外。
经审查,建筑业企业达不到所申请级别标准的,按企业实际达到的级别批准资质。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
每个企业的资料只能使用一次。集团公司取得资质后,其下属各公司均不能再取资质。
2000年度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以这次就位为准,不再年检。
此次资质就位工作将对企业采取网上申请和审批与书面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将另行通知。
企业资质就位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就位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特、一级企业一式5份;二级以下企业一式4份);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及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企业机械设备明细表;
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资料和企业的安全评估资料;
每个企业的申报材料,除申请表外,其余各项(含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张装订成册,以便存档。(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与就位同时申报的,要单独装订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企业资质就位工作步骤
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定于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就位准备阶段(2001年7月1日至7月30日)
广泛宣传《规定》、《标准》和就位意见,使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均了解其内容,特别是从事资质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建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切实掌握新的《规定》、《标准》和程序。
(二)申请与审批阶段(2001年8月1日至2002年5月30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建筑业企业申请,按照规定和标准,对建筑业企业分批进行资质审批,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申报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受理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时间:2001年8月1日至15日;2002年2月1至15日。
受理二级以下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时间
(1)2001年8月1日--8月20日
(2)2002年10月15日—11月10日
(3)2002年1月15日—2月10日
受理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资质就位时间
2002年3月1日——4月30日
(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工作总结阶段(2002年6月30日至8月30日)
各区(市)县建委应当对资质就位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工作报告,于2002年7月15日前报市建委。
资质证书换发
建筑业企业按照新的标准就位、设立、变更(转制企业)以后,由资质审批部门向企业发放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同时将旧证书一律收回。
自2002年7月1日后,旧的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并作废。凡在期间没有就位的建筑业企业视为自动歇业,原企业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资质就位工作的管理
市建委将成立建筑企业资质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建筑管理处,并成立成都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组,以加强对资质就位工作组织领导。
在资质审批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并应有文字记录,各级领导干部不得随意干预资质审批工作。
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正确掌握《规定》和《标准》。各级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对企业填报的资料、数据认真核对,严格把关,建立岗位责任制,防止和避免失职和渎职行为。
在资质审批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
要建立健全审查、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各种不廉政和腐败行为。对在资质审批工作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我朋友的公司要办理燃气安装三级的资质,但是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没有查到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和文档模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建发[2008]15号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厅(局):
现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四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 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其及下属一级的企业的建筑施工资质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
第八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无等级资质(不含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含属地化管理的中央在川企业),《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不分等级及民航、铁路部门管理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按《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相关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条 已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第十一条 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一)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二)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审批部门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审批权限核定;
(三)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一)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一般不能超过5项,并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三)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且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确实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总承包资质须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四)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五)经原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第十四条 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在网上申报,并提供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分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章程;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申请特级、一级总承包等其它属建设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其申报材料提供,按建设部《规定》和《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其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需提供):
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第十七条 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三)款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和涉及变更资质证书编号的,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企业应在网上申报,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信息卡及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属第四条资质的企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属第五条资质的企业,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他的证书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二)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三)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条 资料要求
(一)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二)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受理后,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三)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四)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
(五)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简体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资料字体、字号规范。
(六)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第四章 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等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最低等级核定。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发布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由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方式由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申请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属省管资质范围),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书面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全省资质许可情况报建设部,并及时在省建设厅门户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质证书和企业信息卡
第三十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审批的企业资质向省建设厅备案后,可向省建设厅领取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信息卡。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全国统一编码。企业资质证书由审批部门颁发,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四川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企业资质证书打印必须运用“四川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实施(含副本)。
第三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一个正本、六个副本(特级资质企业十二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资质企业不超过六个副本)。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卡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全省统一编号。企业信息卡由企业持有。
第三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企业信息卡,可以申请补办,并向资质证书颁证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补办的报告;
(二)《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三)在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补办企业信息卡不需提供上述(二)、(三)类材料。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第三十七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第三十八条 资质证书的续期
(一)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省建设厅门户网将自动提示企业办理续期。
(二)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可通过省建设厅门户网“四川省建设工程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资质延续,并向资质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资质证书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和网上资质信息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采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的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第四十条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期间企业须暂停承担新的工程项目、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一)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三)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六)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四十二条 名词解释
(一)工程业绩
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若按层数计算了业绩,则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
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得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承担过“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承担过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
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工程业绩申报。
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将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同一基础的证明)。
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二)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
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时与发包方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三)质量验收资料
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四)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的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五)注册资本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六)净资产
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七)工程结算收入
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八)企业财务报表
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九)事故等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发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