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1、税务稽查风险的概念 税务机关在依法对 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风险。鉴于税务稽查负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及对征收方征管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 和规章进行监督的职责,因此税务稽查机构和税务稽查人员就要对其作出的税务稽查结论及税务处理意见的公正性负责。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有失客观公正,提出的稽查处理意见存在错误,那么他势必要承担相应的稽查风险和法律责任。 从广义上讲,税务稽查风险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整 个税 务稽查任务中面临的风险,包括税务稽查人员判断失误的风险以及被稽查对象和环境因素造成的税务稽查人员受到损失或不利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讲,税务稽查风险是指被稽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后发表了不恰当的税务稽查意见的可能性,它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2、税务稽查风险的种类 税务稽查风险主要有四大类: (1)被查对象存在着税收违法行为,但稽查人员在检查时未能发现,从而引起税务稽查意见失当的风险。 (2)受到稽查人员水平和稽查成本效率的制约,影响到税务稽查判断和评价的正确性,或稽查机构认为作出稽查意见的证据已充分可靠,但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存在差距。 (3)税务稽查人员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和自身素质的制约,如税务稽查人员的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对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造成不征少征税款,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4)税务检查事后因缺乏监督和管理,纳税人对检查结果不作正确的账务调整,导致企业再次 偷税 。 税务稽查风险潜在地存在于稽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稽查人员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很容易提出不恰当的稽查意见,产生稽查风险,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提高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规范稽查程序,收集充分可靠的稽查证据等,尽力将税务稽查风险降到最低。
从六个方面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法律主观:“瓦罐不离井上破”,用瓦罐到井中取水,在它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会有碰壁而碎的风险。税收管理人员为国聚财,税收执法时同样有着瓦罐取水的潜在风险。下面一则农产品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案例,让我们看到了什么样的启示? 案例 A企业是B市一家木材加工出口企业,主要工艺流程是收购原木进行带锯加工并胶合制成成品后内销或出口。2011年8月,A企业被列入市 国税 局税收评估专项检查范围,评估人员在核实2010年生产经营情况时,发现了三个疑点需进一步调查: 疑点一:进项税额转出可能不实?据企业财务负责人讲由于生产能力不足,该企业有三分之一的原木需要其他加工户带锯加工,每方按加工费25元付费,因加工户没有发票,委托加工费全部开成农产品发票做了抵扣。后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认为不可以如此处理,将加工费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作了税额转出。事后,评估人员对A企业农产品系统数据进行提取时又发现了新问题,2010年该企业购进原木48000方,按照三分之一在外加工进行推算2010年应为16000方,查阅企业账务显示2010年转出委托带锯加工4000方,两者相差16000-4000=12000方,合计相差的加工费为12000×25=300000(元),此部分差额加工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当时已经做了抵扣,评估人员认为进项税额转出可能存在不实。 疑点二:内销销售收入可能漏记?该企业木材加工投入产出比为3:1,即3方原木加工出1方成品板,大约折合成品16000方。2010年出口6000方,推算内销应为10000方。按照一方成品木板保本3000元(原木每方平均购进价格1000元左右)计算,内销收入应为3000万元,但2010年该企业销售仅为2590万元,两者相差3000—2590=410(万元)。评估人员认为内销收入可能漏记,是否涉嫌有偷逃税款的行为。 疑点三:海运费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评估人员在查阅企业2010年各种凭证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时,发现该企业有出口货物海运运费单据,却没在外销收入中冲减海运费,而以报关单上标明的FOB价来申报退(免)税,同时负责该企业的税收管理人员也未提出过按税法规定对2010年度的退(免)税进行调整的要求。 根据以上疑点,评估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要求对疑点进行举证说明。但企业财务负责人始终强调企业是按政策规定确认销售的、不存在虚开虚抵情况,对委托加工费数额的差异以及用投入产出法测算出的销售收入的差异均予以否认。对此评估人员重新进行了实地查验,发现该企业只有一台带锯加工机器,按照该台机器全年每天24小时不停运转来计算,在2010年所购进48000方原木中,最多可加工木材16000方,剩余的32000方原木是在哪里加工的呢?看来,企业财务负责人所讲三分之一外加工存在质疑,实际推算外加工的比例应当是三分之二,面对实际查验的结果,财务人员终于认可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农产品发票问题。对于投入产出法测算的销售收入,评估人员在企业门口堆放的原木中随机抽取了若干根进行了实地测试,核算出投入产出比大约为3方原木产出1方成品木板,最终测算是企业少做了销售收入,并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于FOB价包含海运运费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问题,企业表示是发票开具项目错误,评估人员责令企业对海运运费部分冲减外销收入并补交已退税款。 分析 从本例看造成农产品行业税收执法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管理中的弱项 现行税收政策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较窄,仅限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就出现了疑点一中A企业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的情况。如果根据实际情况把简单加工户也界定为农业生产者或者明确可以开具农产品发票,就不会存在扩大抵扣范围,应转未转出的进项税额。目前,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有的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压低价格购入农产品,不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为抵扣进项税额,便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账抵扣,容易造成低购高开和虚假开具收购发票的现象,而这种现象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查实有一定的困难,给税收管理人员带来了不便和较大的风险。 (二) 纳税 人自身的原因 分析疑点二如果没有评估人员的实地测算,该企业木板的投入产出比基本由企业说了算,税收管理人员拿出的参照标准,企业往往以设备老化、人员不熟练、原材料等级差为理由不予承认。税收管理人员如果深究,必将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税收成本将大大增加。在实际工作中,因纳税人原因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是多样化的,一是纳税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少缴或不缴税款,多抵或虚抵税款。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作案隐蔽性强,加大了日常征收管理的难度,增加了税收管理人员的风险。二是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纳税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日渐增强,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开始对疑点问题予以否认,要求提供真凭实据,而评估核查手段也存在局限性,只有移交稽查或公安机关才能查清问题所在,如果因税务管理人员执法不规范引起复议诉讼,当事人就要承担败诉的相应责任。 (三)退税专业知识的匮乏 疑点三中的FOB价不包含海运运费是国际货运常识,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对于以上政策,负责A企业的税收管理人员缺少知识了解和监管力度,导致企业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错误,也给自身带来了税收执法风险。在工作中,由于税收管理人员专业化知识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风险不在少数,体现在业务人员操作不熟练,办理程序不知晓,政策理解有偏差,非税领域知识缺乏,造成税收执法质量不高,容易引发风险。另外,还有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抵制不住诱惑等主观原因,引发税收执法风险。 对此,减少税收管理人员执法风险系数,让纳税人依法纳税,不仅仅要在税收管理上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有效机制,不断加强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还要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积极推广阳光执法效能,优化服务质量,才能拒绝风险于千里之外。
如何避免税收违法导致的风险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种种不确定性因素而面临的各种潜在危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推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正面临严峻考验,一旦执法时行为不当,就可能会触犯法律法规,这对地税部门同样适用。因此,如何提高地税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执法行为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细心、耐心,更要专业、专心,遇事要认真分析,严格按法律、法规处理,最大限度地规避执法风险。本文列举了地税部门当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防范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
地税执法风险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一是税务登记环节存在漏管户。管理员对所管辖的区域(如街道、市场等)没有管理到位,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现象依旧存在。 二是税款征收环节不规范的行为引发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如:中小业户不按规定核税,少征税款;由于地税工作人员计算错误,少征税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如:由于地税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无意识致使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随意改变税种、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空转虚收税款;擅自设立税款过渡帐户;违背税法规定引税、买税卖税。不规范的税款征收行为,使税收执法机关面临着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他部门检查后被处罚或直接责任人面临触犯刑律的风险。 三是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等执法行为程序上的不规范导致执法风险。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犯罪案件不移交;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在对纳税人作出补税或处罚决定时,未能听取纳税人的陈述,不按程序举行听证或未完整地告知诉讼权,以及在未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就征收税款等。这些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可直接导致税收执法机关或税收执法人员形象受损、信誉降低,甚至要触犯刑律。同时,这些不规范行为往往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也会由于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而遭到败诉,税收执法机关将可能承担执法决定被撤销或变更,对纳税人进行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目前,税收执法工作中所反映出来的,影响最大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存在于这一类不规范的税收执法行为当中。 四是其他方面的税收执法行为也会导致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机关或税收执法人员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致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税收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避,或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在发票审验过程中,工作不认真,致使纳税人长期违规开具发票;审批、核准项目实地核查时,不认真扎实,致使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或权利等。这些不规范的税收执法行为,也将导致税收执法机关可能产生税收执法风险。二、税收执法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第一,地税工作人员对当前的执法风险认识不足。地税系统传统上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只要完成任务就“一好遮百丑”,客观上会放松对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 第二,地税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目前地税管理队伍人员执法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过硬的执法素质和应有的执法敏感度,对当前税收管理职能转变的认知能力不足,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和传统管理方式等,具体体现为简化执法程序、超越执法权限或行政不作为、乱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规不当等,造成执法不公。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解释滞后。一些新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在实际工作中每年有几十到上百的专门请示就是实例。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一些具体案件,定性起来难以准确把握,很难做到依法行政,从而导致行政风险的产生。三、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 第一,提高防范执法风险的意识。当前,全省地税系统正在进行自上而下的执法检查,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我们要坚持组织收入与执法检查并举,强化执法风险意识,并持之以恒,最大限度的规避执法风险,保护好我们的地税事业和我们的干部。 第二,定期组织税务干部的执法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重点推行税务人员能级制,增强干部队伍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采取以训代学、以考促学以及现场说法、案例剖析等有效方法,鼓励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促进干部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随着以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为趋势的多种申报和纳税方式的推广,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的逐步到位,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管理,才能合理分解税收执法权,优化配置征管资源,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制衡关系。充分利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各种税收管理软件,最大化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减小人为的执法风险。 第四,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分解监督税收执法权。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收的管理权、征收权、稽查权彻底分离,有效克服传统税务管理制度的弊端,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增强工作责任心。地税部门应该结合办单位地实际,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实施办法,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强化监督,是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 第五,充分运用好纳税服务中心这个涉税平台。集中审批、审核,在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在执法程序上的正规化管理,进行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控,减少在执法程序上的随意性。 第六,完善考核机制,加大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加强教育,积极预防税务职务犯罪。首先,要针对少数地税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不强,遵纪守法的观念淡薄;其次,强化制约监督。认真落实《两权监督管理办法》,将税收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权力分解,并全面查找各个环节的执法“风险点”,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考核管理;三上加大惩处力度。对贪污、积压、挪用税款,收受贿赂,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徇私舞弊,不收或少收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严肃处理,增强威慑力,自觉防范税收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