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外管证》已到期,但由于工程等原因,施工期仍需一段时间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纳税人持《外管证》已在项目局办理过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的,项目局可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发票领用等情况如实办理《外管证》核销手续,纳税人不用重新续开《外管证》,项目局以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对纳税人经营项目进行税收管理;
纳税人如未在项目局办理过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的,项目局应要求纳税人立即在本局办理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之后可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发票领用等情况如实办理《外管证》核销手续,纳税人不用重新续开《外管证》,项目局以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对纳税人经营项目进行税收管理。
外经证到期了怎么核销在办外经证到期了怎么核销在办1、登录:打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页面右上角"登录"按钮,再选择"用户名登录",使用实名认证账户登录,输入个人用户名、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进入办税身份选择,选择对应企业名称,点击"企业进入"非"个人进入".2、事项办理:登录进入主界面,我们可以看到菜单栏有【办税桌面】,【申报缴税】,【事项办理】等,点击【事项办理】->【登记】,在下方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国税)】,确认选择无误后点击【办理】按钮.3、出现"提示信息"界面,如界面中系统强制监控的相关栏次的【监控状态】显示未通过或异常,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异常后才方可办理该事项,如显示通过,则方可点击【确定】按钮,然后在右下角点击【下一步】.温馨提示:假如此界面提示"存在未缴销外出经营证明",非强制监控的提示信息,也可继续下一步操作,缴销外出经营证明会在以下步骤中提到,出现此情况,纳税人要尽快缴销才行.4、页面跳转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填写界面,请纳税人认真填写并检查,确认正确后再点击下一步进行后续操作,具体填写请见下图,如出现以下图情况,请直接点击确定方可.5、提交之后,到主界面的【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办理状态,跟进进度,当办理状态显示"已受理"时,点击"签收"即可.6、签收后,系统将自动提交报验登记给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当然,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醒相关人员受理,当"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事项"状态变成"已受理",即是已经成功完成报验登记手续.7、接下来就是回机构所在地核销外经证,首先在主界面【事项办理】的登记下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国税),然后点击办理.8、出现提示信息界面(须先确认系统强制监控的相关栏次状态为"通过",如若异常则需根据具体异常情况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该事项)点击"确定"→"下一步".9、页面跳转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表》"填写界面,请纳税人认真填写并检查,确认正确后再点击下一步进行后续操作.10、上传相关晚上证明(格式可以是JPG,PDF,DOC),点击下一步,最后,核对缴销表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所有操作.国税开出的外经证过期未核销怎么办?外经证过期未核销,由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1)符合缴销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办理缴销手续,收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2)对逾期(超过半年)未缴销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3)对未在经营地足额完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税款结算手续.2、根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规定: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3、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4、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外经证到期了怎么核销在办?整体上来说。
外经证过期几年未核销法律分析:外经证过期,没有及时办延期,需要交钱。
3个月的有效期,6个月内进行核销,超过6个月是要进行罚款。
外经证需要注销,纳税人应持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一旦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