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公司改制的进一步深化,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很普遍了。一、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几种方式1、利用低价将股权转至低税率地区,然后再以市场价将股权转出,利用税收洼地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样操作最难的一步是如何将股权低价转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我们通常用以下几种方法来达到低价的目的。(1)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2)通过使用利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进行筹划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的公允价格并不能轻易取得,“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较多元,故可通过筹划市场价格方式达到节税,如同期交易价格,可在PE/VC参与进来前就进行股权转让,或在股权价格未明显上涨前就进行股权转让。也可通过直接降低股权的评估价格来调低市杨价格,以及通过合理的会计准则(方法)来降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价值来筹划股权的市场价值基础。通过设计相关业务交易,实现股转涉及利润的合理输出,延缓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降低股转时间节点的综合评估值,降低纳税额度。(3)创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价格如利用司法拍卖、仲裁、股权质押司法划扣等方法,达到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同样理由还有,特定环境下国家政策、行业政策重大调整来降低目标企业股权价值,以及企业资金困难、企业遇到危机情况下的股权转让,这些都是构成合理低价的方法。当然此类方法应在合理限度内使用(税务认为股权转让价款不公允,会重新核定交易应纳税额)。2、递延纳税筹划法满足特定条件的股权收购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无论是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作为新投资的计税基础。尤其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最新规定,企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只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大大放宽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加之,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对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股权划转“递延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适用该政策。税务筹划可能无法做到完全的合法,但是至少应该不违法,这是开展税务筹划的法律底线。在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税收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税务筹划越来越需要税务律师的参与,相比较传统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税务律师具备“税务+法律”复合专业背景,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充分将涉税法律风险考量进去,使得税务筹划的方案真正实现落地!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1)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2)类比法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3)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三、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方式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方式
变更企业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增强地区经济活力,许多地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返还补贴政策。股权转让方若为企业,在对企业实际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理利用不同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变更企业注册地,能够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税及其他所得税税负。
先分红,再转让。企业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企业分配利润时依据权益性投资收益获得免税优惠,以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减掉相应成本后计为应纳税所得。此举在于利用股息红利的免税性质,减轻转让企业的纳税负担,对于存在大量未分配利润的企业尤为适用。由于个人需要就股息红利缴纳所得税,所以该种税收筹划方式,不适用于个人转让股权。
关于企业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为降低企业合理调整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的税务负担,增强经济活力,国家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提供了免税、减税、递延缴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时候,可以采用的方式有很多,但只有了解清楚自身的实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才能更好的选择筹划方式。另外为了能够确保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成功,还需要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采取合理方式,降低筹划风险。
股权投资避税的方法有哪些将股权转至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2、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3、以离岸公司的方式,利用避税地筹划。
股权投资避税的方法1、将股权转至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 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但被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的,无须补税。所以在被投资企业要进行利润分配前,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低价转让给某享受国家定期减、免税的关联公司,再分回到原投资公司即可不需补税。2、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如需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在中国再投资其他项目,应首先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这样可以让投资的实际收益最大化。据媒体公布的资料,德国大众公司与一汽集团合资在长春设立的新工厂,预计将于2007 年建成。德方则需要投资13.6亿元人民币。有一种说法是,一汽大众公司新厂的德方新增资本,全部为该公司历年未分配利润的转增,且该部分未分配利润主要来源于2000至2002年度,而这部分利润是一汽大众公司销售现有车型(如奥迪、捷达和宝来)赚来的,从中可以看到在国内轿车生产厂商纷纷降价的时候,一汽大众为何坚持不降价的原因,那就是利用该部分利润形成再投资的资本金。由此,德国大众将获得我国的再投资退税约一亿元人民币。3、以离岸公司的方式,利用避税地筹划 国际上的很多避税地均不征收直接税,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只对来源于本土的收入征税,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则不征收任何税收。所以可以在避税地设立的投资控股公司,或者利用股权转让,将股权低价转至避免地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到的利润就不会被双重征税,也可以使投资收益达到最大化。 上面谈到的均是在投资企业对投资收益进行分配或对投资进行处置时的几种方法,要做到投资收益最大化,应该是在投资时、经营时就要考虑的,不仅要做到被投资企业利润最大化,还要考虑到投资股权及投资收益的收回方式,使得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最终实现。 综上所述,关于股权投资避税的方法,我们要注意,合理避税可以使利益最大化,在进行避税的时候,我们可以将股权转至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离岸公司的方式,利用避税地筹划等。另外,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需要要缴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