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说明: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本业务包括增值税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具体流程:(企业身份进入)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 1.选择常用方式,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点击【发票票种核定】,进入页面后,浏览相关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添加所有的信息后,往下拉,点击【下一步】
根据要求上传相关附件:经办人身份证明(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及发票专用章印模,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即可
电子税务局发票票种核定流程法律主观:申报流程: 1、打开国税局网站,点击“办税服务”选项卡。 2、在“办税服务”选项卡下,点击“网上办税”选项。 3、进入“网上办税”页面后,在页面的左侧点击“纳税申报”按钮,然后再点击“进入办税区”。 4、在出现的对话框中,输入 纳税人识别号 及密码后,进入办税大厅,申报纳税。 5、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附列资料。 6、提交填好的报表,系统会自动校验提交的数据,如果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再根据提示进行修改。 7、如果没有错误,系统会提示申报成功,然后提示扣款,扣款成功,网上申报就完成了。
法律客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