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人才个人所得税最高15%;
鼓励类企业实施15%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调高至每年每人10万元并增加品种;
岛内居民购买的进境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展会境外展品进口和销售免税。
海南税务筹划
海南企业通过入驻园区:
海南企业选择入驻税收优惠园区可以享受到财政返还政策,其中增值税按照地方留存(50%)的40%-85%进行扶持,其中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留存(40%)的40%-85%进行扶持;企业可以选择次月返还或者季度返还;
海南企业通过税务筹划享受到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在园区内享受到增值税1%,个人所得税1.5%-2.1%定率进行核定征收,其中附加税减半仅0.12;综合税率仅3%。
入驻园区后,企业既可以享受当前相关部门法定扶持政策,又可以享受到园区内的扶持政策;可叠加享受,两者互不冲突。
海南企业可以利用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灵活取现,因为利润属于个人所有,并且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在进行海南企业税务筹划的时候,应从全局出发,做好海南企业整体的税务筹划,勿使得一项税收降低,却让另一项税收增加,遵循税务筹划原则,才能合理合法的实现海南税务筹划方案的成功落地,从而提升海南企业经济实力!
高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原公司收取管理咨询费规避个税,可行吗?实际中有不少高管想这样做,来规避个人较高的个税。因为这些高管的工资确实是很高,整体的收入算下来,应该是达到工资薪金的最高档45%的,而如果自己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则可以将“工资薪金”的个税,转变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是税率能够降下来,从而个税更低,二是很多地方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所以综合的税负会进一步下降,高管们以此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是,这样的做法当中可能隐藏着不少问题,并且不同的操作方法风险也不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思考:
高管的身份 高管跟公司之间是业务合作还是被雇佣,值得探讨。如果既有雇佣,又有合作,那么并不符合商业逻辑,通过个独避税的嫌疑较大。而有些人可能会选择与公司一刀两断,通过业务合作的方式来规避个税。这当中也会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与公司相关的福利就没有了,包括社保或者是其他的福利。当然,也许这个相对于个税的节约来说可以忽略。
另一个是少了一份保障。如果跟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那么在离职补偿、工伤或者是其他方面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不怕一万,还怕万一。
实际的业务 很多人成立个独,仅仅是为了利用核定征收的优势,当中的业务,水分不少。比如,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给公司开票,将一部分的工资转换成经营所得的形式,但是实际上,个独并没有给公司提供什么服务,那么这就有虚开发票的嫌疑了。因此,要设立个独,应当以真实的业务为前提。
敏感的发票 咨询费发票也不是随便开的。之前有家公司,平时连个几万块的培训都舍不得给员工做,突然来了个几百万的咨询,这样的业务,就很容易引起税务的关注了。所以,大额的“管理咨询服务”并不是每家企业都会有,与企业业务不相匹配的咨询费、会议费等项目,也是一个税务的风险。
总的来说,尽管我们的高管收入高,个税也较高,但是还是建议通过合规的途径来节税,比如用好我们的各项扣除、免税福利、公积金,用好股权的激励等措施,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法来节税。并且,既然高管们能够拿到这么高的薪水,那就说明是有这个能力,能力越大, 社会 责任也就越大。大家都学学董大姐的气魄,年薪500万,一年交45%的税,或许能更好地体现我们的税收公平吧。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公司高管采取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原公司收取管理咨询费的形式规避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除非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为高管所在公司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服务,如果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支付咨询费不仅增值税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企业所得税上述支出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也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这种情况肯定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但是操作办法是违法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5%—35%。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为3%—45%。如果高管工资很高的话,比如适用税率达到45%,如果转移一部分进行个人独资企业,会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双双下降。这种情况肯定是有减轻税负效果的。
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对一些企业大量开具咨询服务类发票的问题,税务机关会加强预警分析监控,发现疑点会进行核查,因此对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注册空壳公司行为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不可行,涉嫌偷税漏税而且存在风险! 先来看一下,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能规避个人所得税?主要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比如高管取得30万元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不进行筹划的话,应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300000/12=25000元,按工资薪金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应交个人所得税=300000*20%-1410=58590元;
如果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开发票给公司来报销 应交增值税=300000/(1+3%)*3%=8,737.86元,今年有优惠政策,可以减按1%征收;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8737.86*(7%+3%+2%)=1,048.54 元
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8737.86+1048.54=9786.41元,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不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税率如下表所示: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很低甚至为负数,那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操作得当”,把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在税收洼地,还可以享受税收返还等政策,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确实可以避税。
试想一下,一边要交6万块的税,这边有人告诉你不用交税,你会心动吗?你肯定会心动,但是我告诉你,如果单纯地为了避税,那么高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原公司收取咨询费的方式不可行!属于偷税漏税,理由如下:
先说说虚开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高管与原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而收取咨询费的行为属于劳务关系,请问,一个人能同时为一家企业提供劳动又提供劳务吗?当然不能了,那么既然未提供劳务,那就是未发生真实的业务,自然而然的可以得出结论:高管为公司开具咨询费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再来说说“咨询费” 咨询费并不是说谁都可以收的,公司向高管咨询了什么内容?高管是否有咨询专家的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公司咨询的事项是否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相关性?
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只有1、2个人,但是这1、2个人好像是无敌的,什么样的服务都能对外提供,对外开具的发票金额很大,几十万、几百万甚至是上千万,三岁的小朋友都知道这很不正常,收入与企业的规模不匹配,税务机关在检查的时候,很容易怀疑你的业务是不真实的;
最后说一下公司的风险 增值税是个链条税,一环扣一环,高管虚开发票,作为受票方的公司同样面临风险,一旦被查处,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另外,公司对高管的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高管通过虚开发票的行为规避个税所得税,公司也逃脱不了关系,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在是大数据时代,任何隐藏在背后的违法交易终将无所遁形;另外,高管的收入本来就不低了,请勿只看眼前利益,而失了德行!
第一,工资收入受合法保护。服务合同如果有麻烦是真的麻烦,因为你不可能提供真实的服务项目。
第二,公司讲诚信,不等于愤怒辞职的会计不会举报。或者其他觊觎你位置的人。一旦被举报,公司要受罚,你恐怕也很难再呆下去。
第三,相信我,守法的成本最低。
以前,有些公司就是这么操作的,高管的一部分工资转入某个第三方公司账户里,其实是为了帮高管避税,因为很多高管入职时谈的是税后年薪,帮高管少交个税就是帮公司自己节约税负成本。不过现在国地税合并后,金税三期上线,结合大数据的使用,这么做风险不小。
实务中有这样做的,打法律擦边球,实际税务风险极大,因为明显是以偷逃税为唯一目的。
在税收筹划中,税法一般给出的条件都有“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企业高管可以在多家企业兼职,领取工资或劳务报酬,年终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这是合法的,但缴纳个税较多。
如果高管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从任职公司收取管理咨询费的话,高管的身份就很不合规,是合作关系还是受雇关系。
一般公司采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为高管避个税都是用非雇员的名义(或高管先辞职,从法律上切割干净再)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管理咨询费支出历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金额较大,又无充分理由,税务是不认的,公司支付的咨询费不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增,还要被罚款和征收滞纳金。
现实中,用这种方式避税无非就是看中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今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会越来越难,都会统一为查账征收。
如果想为高管少缴个人所得税又合法,就到国内税收洼地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为其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如海南省对年薪30万以上的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如社保在海南缴纳等)下,个税税率最高为15%。《个人所得税法》可是最高45%呀(有速算扣除数,实际低于45%)!
如果不查,都是很多人或避税公司的避税法宝,如果按照药监局对医药公司销售的审查力度,一个都操作不了!药监局审查如下:
开咨询发票可以,那价款和咨询业务要完全对得上,如咨询报告、会议照片、讨论照片、差旅费、各种与之相关的发生费都要有,还要附所有关联人名单(姓名、手机)、交税情况。
如果自己是一个公司高管,把这个公司钱转到个人独资公司,是几个高管都这样做,还是你一个人如此,这就涉及洗钱了!光咨询业务活动和实际咨询费价款你就对不上,如果是10万元咨询费,你得提供多少证据链文档,绝对能搞死你!
都是小伎俩,税务局不想查你而已!
这个问题,是目前很多税收洼地的平台在到处忽悠,很多人也相信。
在中国税务管理中,“以票控税”大行其道,有人就以为只要有发票,就万事大吉!——这是大错而特错的!
当该需要发票的时候,那是绝对不行的!
但是,并不是有一张发票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否则税务局每年也不会公布打击了多少虚开发票的案例了。
发票只是企业税前扣除或进项抵扣的重要凭据之一,还必须要有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佐证才行。
就说咨询费吧,您咨询的是什么内容?咨询报告呢?解决了什么问题?同类的咨询市场价是多少?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随便一个问题就可以让您企业不得税前扣除或进行进项抵扣。
不要以为只有你才是聪明人,税务人员中也有聪明人的,我相信税务局也清楚目前市面上流行什么,你这些“小儿科”的招数,人家见多了,分分秒就让你企业与个人无地遁形,因为税法早就给税务人员和税务局准备好了——反避税条款!
只要税务局祭出大杀器——反避税条款,类似这种高管开发票规避税的问题,企业和高管个人没有一点反抗的能力。
随便列举几条反避税条款,请企业的“聪明人”来破解吧:
《企业所得税法》条款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解读:
什么是“合理的支出”?——至今没有任何税法进行明确,税务局掌握有最终的解释权与自由裁量权。第八条就可以对税前扣除,直接封杀。
如果侥幸躲过了“合理的支出”,“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的判断,也够企业解释的,你的咨询市面上能不能价值开票金额?不好证明吧?
《个人所得税法》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解读:只要税务局拿出上述的(一)或(三),就认为企业实施非法避税,企业与个人也是没有抗辩的能力。
增值税条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只要认定了是虚开发票的,肯定是不能抵扣的。
对于“咨询费”三个字已经属于高风险词了,在一些税务风险监测软件中就会自动扫描出来并预警。而且,前面已经有太多案例报道出来,税务局已经对“咨询费”等出手了,医药行业就是典型例子。
实际合规经验:
一个人可以在两家公司工作,一家全职,一家非全日制。
然后一家交社保+工资,一家拿工资,分别代扣代缴。
高管建议换个人来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用本人。
不行,不允许在职员工同时领取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另外签订咨询合同就得有有内容有成果,只是签个合同开个发票就领钱是不可能的,况且现在一看到个独企业你的第一反应肯定是偷税,税务局会不知道?绝对拿放大镜检查!
收到海南众合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转帐几块钱,不知道怎么回事?有麻烦吗?请各路大神指点,谢谢是云充吧充电宝提现到账的钱,没有麻烦的。
海南众合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01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胡万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劳务服务;人事代理委托服务;税务代理,税务筹划,代理记账,会计服务,财务咨询;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设计;软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
拓展资料:1、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代理记账;注册会计师业务;广告发布;建筑劳务分包;演出经纪;营业性演出;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2、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图文设计制作;个人商务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翻译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文艺创作;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