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怎么做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中应当注意合并方式的选择以及对合并方整体情况的了解。
本文就针对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深空网一同了解下吧!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1、选择横向并购进行筹划横向并购会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可以改变企业的纳税人身份,能够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率较低,存在大量可抵扣税额的企业。
选择股权式合并,能够节税企业合并,如果选择股权式合并,则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合理递延企业所得税。
非股权支付金额占合并总额的比例如果大于15%,则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注意事项1、需要对合并方整体情况进行了解企业合并税收筹划中,要加强对合并方整体情况的了解。
对合并方整体情况的了解包括合并方、被合并方的情况的了解。
相对而言,对被合并方的了解较为重要,与企业合并是否成功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并方需要对被合并方的发展环境、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制度等情况深入了解,加强风险管理。
合并方式的选择很重要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企业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最后选择哪种方式,可以从合并目的、合并双方持有资质是否有特殊的要求等方面着手。
合并过程当中需要考虑税负由于税负对于合并成本有着一定的影响,所以合并企业过程中,需要考虑税负问题。
通常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等。
税收筹划会有哪些风险?怎么避免?。
并购亏损企业为实现亏损的递延,一般采取什么方式实例解析: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技巧——选择并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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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技巧——选择并购目标
在处理企业的并购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税收问题,若是懂得利用筹划技巧来处理,企业的税负会降低很多。下面,为大家介绍企业并购中的第一种税收筹划技巧--选择并购目标。
在选择并购目标进行筹划时也是有区别的:选择并购类型、目标企业性质、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目标企业所在地。
第一,选择并购类型的税收筹划。并购类型的选择是并购决策中最为首要的问题。
若选择同行业同类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属于横向并购,可以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应。
从税收角度考察,由于横向并购不改变经营主业和所处的行业,所以,一般不会对纳税环节和税种有过多影响;从纳税主体属性上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因为规模的扩大而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中小企业可能会扩张为大企业。
若选择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并购,则属于纵向并购,纵向并购实现上下游一体化,实现了协作化生产,甚至创造了范围经济。
对并购企业来说,与供应商及客户的交易变成了企业内部的调拨行为,其流转环节减少,相应的流转税负也会降低甚至消失。由于纵向并购拓宽了生产经营范围,所以,很可能增加纳税环节及税种。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由于税种增加,可以说相应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案例分析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欠企业S的贷款共计5000万元。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
企业A的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其一,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并购行为属于通过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理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其二,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增值税=20000×17%=3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予缴纳了。
其三,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如下:
A厂应纳消费税为: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为:25000×10%=2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为:9000+2500=11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10%=2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为11500-2500=9000(万元)
第二,目标企业性质与税收筹划。目标企业按其资金来源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而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
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选择外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并购完成后可以合理转变为外资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可免除诸如城建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
第三,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税收筹划。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的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税收负担,则可选择一家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合并后盈利与亏损的互相抵消,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免除。
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纳税。因此,目标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和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应当是决定是否并购的一个重要因素。
购并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只收合并或控股兼并的方式,不采用新设合并方式。因为新设合并的结果,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法抵减合并后的企业利润。
但此类购并活动必须警惕亏损企业可能给购并后的整体带来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给整体企业市场价值的消极影响,甚至会由于向目标企业过度投资,可能导致不但没有获得税收抵免递延效应,反而将优势企业也拖入亏损的境地。
第四,目标企业所在地与税收筹划。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税收角度考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负最低的是经济特区(所有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新办企业免税2年)、“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并购方若从税收战略角度出发,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在并购后可以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进行并购的税务筹划工作重点税务筹划,是企业纳税人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最为关注的事情。
如果能够把相关的税务筹划做好,企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那么什么是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重点又是什么呢?如果小伙伴在日常的工作中是负责税务筹划的,就不要错过哦。
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有哪些方面?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减少兼并和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效益最大化,有可能会恨得的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
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1)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环节的税收筹划;(2)选择并购投资模式环节的税收筹划;(3)择并购资本融资模式环节的税收筹划;(4)选择并购会计处理方式环节的税收筹划。
筹划点:一、争取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税款最新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处理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1)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减少,免除或者延缓的主要目的的税款。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这一部分的资产或股权结构比例进行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比例。
(50%),(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权重组交易涉及支付金额性价比遵守本通知。
(5)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报酬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选择资产购买计划和股权收购的选择三、“过桥资金”的引入如房地产和近年来其他行业“过桥融资”的,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快速发展,公司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资产值太大,相比较而言,“原始值”的账面金额太小,导致高税收成本,甚至迫使并购交易的结束。
实践中,为了能够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同时通过技术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进行实现中国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收成本。
计划争取分期付款的税“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通知“的要求(财税[2014]116号),和”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居民企业的认可,则可在没有外国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5年的时间,即使分期付款列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对个人股东量存在于并购过程过大,缺乏必要的资金的实际问题,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和个人的一些地区采取协议的签订,分期缴纳税款实践中,并购企业和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于签订转让协议,股权变更手续完成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公告总局2014年第67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15日内到主管当月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2)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3)已经享受关税或股东权益的实际性能受让;(4)有效的国家当局的判断,登记或公告;(5)本办法第3条的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经完成;其他证据(6)税务机关认定的情况表明,本次股权转让有发生了。
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价款的支付是否会影响税收义务的产生,都需要提前筹划,延迟税收义务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