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违章处罚怎么办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4 22:43:55

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四)、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二、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局有一条违法责令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税务局是不直接收取现金的,由税务局开出罚单(一般为税收缴款书),再由企业到开户银行转账缴纳。转账缴纳罚款的手续和平时去银行交税是一样的,需要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和出纳章等银行预留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税务违法违章处理流程

税务违章处理程序指税务机关处理税务违章案件的工作步骤。税务机关处理违章案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宽严适度,依法办事。其处理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处理三个步骤。 [1]

立案,即税务机关对违章行为比较严重,偷逃税数额较大,涉及面较广或者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建立专门的案卷,并组织专门人员调查处理。调查,即税务机关对立案的案件,由专门人员向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的内查、外调,取得证据,核实材料,查清事实。处理,即税务机关对调查核实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对事实清楚,已达到刑法规定的偷、抗税罪标准的案件,应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实清楚,但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偷、抗税罪标准的案件,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填写《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通知违章者执行。对超过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违章者,税务机关应填写《催缴税款通知书》 ,通知其限期执行。违章者对税务机关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先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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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检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检查局申请督办;2、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检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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