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筑企业税务筹划招标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4:33:05

甘肃建筑招标网隶属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是甘肃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甘肃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基本概况:2013年4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整合成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

建成了由候标和询标区、交易服务大厅、行业集中监管区、电子行政监察区、开标区、隔夜封闭评标区和封闭评标区、办公区7个功能区组成的1万平方米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设有开评标室32个和高清晰音视频监控系统,配置了多媒体查询机、高清晰投影仪、指纹门禁、通信屏蔽设备、询标系统,每天可进行20个项目的交易,并满足封闭评标、全程监管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招投标网站的相关规定,结合甘肃本地区招投标管理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1)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3)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4)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5)严格行政执法等相关规定,基本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的内容如下:(三)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

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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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纳税筹划

(一)选择恰当的供应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综合税负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取得、取得多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就要求从采购环节开始进行纳税筹划,慎重选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若承接的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建筑企业应尽量选择可以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最大限额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

(二)细化合同签订条款。合同条款的签订决定了建筑企业的业务流程、资金结算、发票取得和税负情况、税款缴纳期间。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细化合同签订条款,严格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的纳税人资格、发票开具时间、发票类型、货款支付时间等。

(三)适当进行业务拆分。当前,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一般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由集团公司与甲方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中,可能包括勘察、设计、安装、施工、装饰等多个部分。

(四)对税负临界点进行测算。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工程服务时,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要材料的,即所谓的“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材料占工程项目的金额比例越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建筑企业越有利。反之,可抵扣的税额较少,则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综合税负较低。

扩展资料营改增前,建筑行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同样的收入金额下,只要尽量降低成本就能带来更好的收益。营改增后,建筑行业按照规模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税负的上升体现在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企业中。

此时,如果采购人员仍按照过去的思维尽量降低成本,选择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采购砂石、泥料等基本建材,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3%税率增值税专票,就会导致本来有17%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材料成本无法抵扣,或以3%的低税率抵扣。

而建筑业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从而造成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增加,进而提高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应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带来企业综合税负的上升。

营改增后,供应商的纳税人类别、开具的发票类型对企业的综合税负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若采购人员只关注材料价格,缺乏税务思维,企业则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上)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建建〔2006〕230号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师不得少于3名)。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因技术特殊的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条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出现两个以上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

(二)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注册在本企业的一级项目经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与备案登记或者资格预审通过的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或者担保书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

(八)采用施工图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人未提交完整的工程造价文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之间修改内容、计算错误、文字表述等内容出现明显雷同时,评标委员会可视为串通投标或者围标,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投标报价总分为100分。

(一)报价评审程序

投标报价(必须在5家以上)在招标人控制指标价和大多数投标人报价的+4%~-8%(包括+4%、-8%)以内者,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浮动点(浮动点分别为:+1%、+0.5%、0%、-0.5%、-1%、-1.5%、-2%)后,计算得出评标指标。评标指标=投标人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值/(1+浮动点绝对值)。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5%扣1分,每向下浮动0.5%扣0.5分(高于0.5%按1%计,低于0.5%按0.5%计)。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相同时,得满分100分。

(二)招标人控制指标价高于或者低于大多数投标人报价的+4%~-8%(包括+4%、-8%)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人控制指标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本条“(一)报价评审程序”的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的总报价、合价有计算错误的,应当依照单价调整其合价、总报价。经投标人同意,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文件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工程造价控制指标。工程造价控制指标是指施工图预算价。施工图预算应当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加盖编制单位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编制人员资格印章。

第九条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

(一)施工能力扣分

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承担过湿陷性黄土地区施工任务者扣1.5分;

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承担过同类工程(指面积、总高度和层数相近,以近三年备案施工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为依据)者扣1.0分;

投标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达不到中级(包括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者扣1.0分;

拟投入的机械设备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者扣2.0分;

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扣1.5分。

(二)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

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不能指导施工者扣1.5分;

没有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者扣1.0分;

没有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者扣1.0分;

没有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或者安全生产措施费未单列者扣1.0分;

横道图或者网络图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不合理或者与总工期不一致者扣1.0分;

没有合理的施工总平面图者扣1.0分;

没有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者扣1.0分;

没有采用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者扣0.5分。

第十条本规定第九条(一)施工能力、(二)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中各项评审内容满足工程要求,视为合格者不得扣分。涉及扣分项目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进行评审后方可扣减该项分值。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扣分

(一)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0.8分。

(二)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1.2分。

(三)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二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有瞒报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2.0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扣分

(一)投标人发生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0.8分。

(二)投标人发生三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1.2分。

(三)投标人发生二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有瞒报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每次扣2.0分。

第十三条建筑市场不良记录扣分

(一)投标人被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

(二)投标人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5分。

第十四条投标人报价总得分,减去所有扣分后,最高得分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由第二名作为中标侯选人,依次类推。投标人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以低报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监督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未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评审的,评标无效,并追究评标委员会的责任。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评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在宣布评标结果之前,不得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报告。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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