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中的税务风险类型
(一)欠税补缴风险
从企业本身来看,未上市前制度规范和内部控制不完善,管理层为减少现金流出企业,存在隐瞒收入、多计费用等形式降低报表利润,以达到减少税收支出的效果。这种行为一旦在税务稽查中发现,就会面临严重的处罚措施,影响企业的税务诚信。另外,IPO对企业的财务指标有明确要求,企业为了满足上市标准,平衡各年度的利润数据,可能粉饰业绩,例如通过关联方虚构交易业务、虚开发票、提前确认成本等。
(二)税收优惠依赖风险
对税收优惠产生依赖性,常见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一定时限内,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因此,该类企业的财务数据表面满足上市要求,但去除税收优惠后,可能是业绩欠佳的局面,甚至亏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指出[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实际操作中,税收优惠在各期利润中占比超过20%,就构成税收优惠依赖,会阻碍IPO的实施。
(三)重大税务处罚风险
依据《办法》中的规定,企业运营发展期间,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会影响IPO的实施,尤其是重大税务处罚问题。假设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现象,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纳罚款,形成企业IPO道路上的法律障碍。对此,企业应该保持谨慎态度,按照制度规范及时缴纳税款,避免因巨额税务处罚而上市失败。
(四)变更存在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企业IPO过程中,第一步就是变更自身性质,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这其中,整体变更税务也是企业关注的重点,不少企业忽视了个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问题,没有按照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通常会发现上述行为,提示自然股东人重点关注,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五)其他风险
一是延迟纳税风险。部分企业通过拖延纳税时间,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常见做法是没有按时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利用预收账款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一旦税务部门发现,企业会受到处罚,阻碍正常上市。二是纳税申报风险,主要分为两种类型:①逾期申报,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工作,例如纳税资料报送不及时;②不申报或申报不实,易诱发偷税行为,不仅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IPO中的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企业IPO中的税务风险形成的主观原因如下:①缺乏纳税意识。例如企业没有自觉纳税的行为习惯,没有认识到税收的权威性;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少缴税款或违法递延缴纳税款不会被检查出来;还有部分企业对自身的权益和义务掌握不全面,只遵从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法律法规。②风险意识薄弱。企业管理层只重视对企业有直接利益的决策,忽视了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既没有设置税务岗位,也没有专职人员[2]。③风险管理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内控不到位。企业虽然建立了税务风险管控机制和内审机构,但没有发挥出监督管理的作用,工作受到领导层的干扰,缺少独立性和权威性。④专业人才缺失。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人员上,职责定位不明确,在大量财务、税务工作中,没有时间学习和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管理机构形同虚设。
(二)客观原因
企业IPO中的税务风险形成的客观原因如下:①税收政策变化。税收具有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三个特点,企业纳税既是责任也是义务。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税收政策也会变化,企业没有及时调整涉税业务,纳税行为就可能从合法变为不合法,形成税务风险。②涉税信息不对称。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由于涉税信息不对称,会带来税务风险[3]。③税收征管效率低。个别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促使企业上市,对于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企业IPO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树立风险意识
对于IPO企业的领导层而言,应该认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目前我国证监会对企业IPO的审核越加严谨,提出的税务问题不断增多,不少企业因税务问题无法解决导致上市失败或撤销材料。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要加大税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使管理层从意识上重视税务风险,保持前瞻性的眼光,确保涉税业务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此同时,企业应该建设依法纳税的企业文化,对员工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避免产生侥幸心理,树立正确的心态处理税务工作。
(二)优化内控环境
第一,建立专门税务机构或税务管理人员,直属财务总监统一管理;在岗位设置上,主要包括税务核算岗位、资料保管岗位、政策跟踪岗位、业务处理岗位、税务规划岗位等;还要明确岗位责权利,在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状态[4]。第二,提高人员专业能力。一方面要改进聘任机制,要求工作人员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涉税法律法规有全面了解;另一方面要建立内部培训团队,定期向员工解读新政策、学习新方法,促进工作技能的提升。第三,实行绩效考评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评指标,提出合理的奖惩措施,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推动内控工作顺利开展。
(三)准确识别风险
结合以往实践,企业IPO中的税务风险点,主要包括如下:①清产核资、评估增资;②调整收入和利润;③企业的重组改制;④发票问题。以发票的使用为例,企业可能存在发票入账不规范的现象,因此发票一直是审核重点。我国在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中带来的风险,直接影响高层领导和企业发展,成为上市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构建信息系统
企业IPO过程中,应该分析自身的特点,从经营、管理原则、业务活动等方面入手,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将其贯穿在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该系统的构建要求如下[5]:①系统中要包含纳税申报、缴纳、税基计算、税务信息收集、税务资料管理等内容;②及时更新最新的税务政策,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③针对涉税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实现IPO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全程化管理。
(五)加强监督反馈
税务风险管理具有全方位、动态性的特点,因管理人员疏忽、内控机制不完善,可能带来管理漏洞。对此,企业应该加强监督和反馈,其一建立税务风险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内控工作有序进行;其二建立税务风险内控反馈机制,定期提交税务工作报告,既要对涉税工作进行及时准确记录,又要总结税务处理中的问题和不足,将税务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IPO关系到长远发展,加强税务管理才能实现成功上市的目标。就目前而言,企业IPO中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欠税补缴风险、税收优惠依赖风险、重大税务处罚风险等。文中分析了税务风险的形成原因,只有树立风险意识、优化内控环境、准确识别风险、构建信息系统,并加强监督反馈,才能提高税务工作质量,为上市打下坚实基础。
ipo审计风险的形成原因有哪些IPO审计风险它包括很多方面的因素,有审计单位的因素,也有社会因素、经济因素,还有审计自身主体的因素和审计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以下列举几点:
IPO审计风险形成的外部原因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状况不稳定。
审计内容的广泛及复杂性。
审计技术的局限性。
我国IPO审计风险是由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降低IPO审计风险也不能仅仅依赖于审计主体,还需要政府、中注协、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IPO企业本身通力合作,才能打造一个低风险的IPO审计市场。
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2)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企业在申请上市过程中,税务合规是几大核心问题之一,若处理不当,将直接构成企业挂牌、上市的实质障碍。在此,笔者梳理九项常见税收问题及其处理规范方式,以供大家作为实务参考:
问题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或者发展阶段,隐藏一部分收入问题比较常见。企业拟挂牌转让,财务不规范问题,可以通过财务处理解决,但是需要补流转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等税金。其中:
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如果企业在发行前临时大量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又缺乏合理性说明,即使税务部门出具了合法纳税的意见,仍具有较大审核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拟挂牌企业必须补缴完欠税后,再出具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即可被监管层认可。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此,拟挂牌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适当时候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这是消除或降低税务风险的理想途径。
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而会计差错的性质,又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
(1)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2)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企业存在的欠税问题,在以往的发行过程中,是重点关注的事项,因为补缴所产生的迟延纳税将会带来税收滞纳金或税务处罚,有可能减少每股收益及股东权益。
现在证监会对大幅度的补税、调账不认可了。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一般都要至少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才能提交发行申请,使得企业错过了上市的好时机。
问题二: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应就其最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发出明确的书面声明。表明公司近几年能够依法纳税,截止期不存在被海关、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两年内没有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出具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或调查反馈文件。
原则上,凡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实施机关处于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做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问题三: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必要性与公允性、规范制度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通常选择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查都非常严格。从理想状况讲,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够完全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发生,但是,绝对的避免关联交易背后可能是经营受阻、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因此,要辩证的看待关联交易,特别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清楚认识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
尽可能减少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拒绝不必要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财务处理务必要做到合法、规范、严格。
一般来说,被认定为转让定价对象的企业主要包括:
连续数年营业亏损或盈利上下波动的企业;
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利润率存在差异的企业;
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支付的企业;
使用不常见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企业等。
因此,拟上市、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需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如同期资料等,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问题四: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绝对障碍。
当一家企业确定上市目标后,地方政府往往将其当作重点企业予以照顾,这非常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滥用公共资源对上市企业进行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如果是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当地政府能够证明其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金额并不大的话,是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
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达不到规定盈利条件,则很可能税收优惠依赖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相反,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优惠严重依赖。
问题五: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信披不充分
纳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及各期分红的纳税问题,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必须充分披露,审核的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清理股权代持的问题时,股权转让的价格十分关键。股权转让方应确保股权转让价的公允性、真实性,并应关注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因此,我们建议,若企业有上市挂牌的预期,则不要作股权代持的安排。如果出于股权激励等原因必须进行股权代持安排,则事先务必要与当事人各方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应在申报材料之前解决股权代持的问题。
问题六: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
并购重组无疑是企业风险最大的事项,而且也是税务风险的“高发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符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重组改制处置不当,则无法享受特殊重组税收优惠。
当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到国家诸多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与企业所得税相比,企业重组涉及的其他税种复杂程度相对较低,所以企业所得税被认为是企业重组的核心税种。
在这一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新的税务问题,通常包括:挂牌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是否使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突出,创办人、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个人税务问题处理是否准确,重组的架构是否在税收上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等等。拟挂牌企业如果能及早关注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将业务重组与税务筹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能满足企业的商业规划,还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问题七:存在核定征收纳税方式
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对于拟挂牌企业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那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如果自认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即是承认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实收入费用等前提条件,那么公司的会计信息基础根本无从谈起,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
如果自认为内控有效,可以准确核实收入成本,那么就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未能依法纳税,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
一是考虑发生的年度,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2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
因此,建议公司如存在该情形,应当尽快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并运行两/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再挂牌/上市。
问题八: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在瑕疵
当前,科技部等主管部门正逐年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抽查的力度,一大批高新企业因知识产权、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指标不合格而被取消资格。取得高新证书并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满足四个量化的指标,包括:
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30%);
研发人员占总人员的比例(10%);
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2个亿以上不低于3%、5000万至2个亿不低于4%、5000万以下不低于6%);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60%)。
上市中,需要对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的员工结构(员工总数、员工按学历分类、员工按工作性质分类)、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等作详细披露。通过披露,可以大致推测出部分核心指标(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研发费)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在拟挂牌新三板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容易在研发费用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出现问题。
问题九:自然人股东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个人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企业在上市前有哪些税务问题是特别值得关注?
企业上市前要做很多准备工作,其中做好税务方面的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因为各个资本市场都相当重视企业的税务问题,而且现在从整个趋势去看,税务问题越来越被重视。那么,企业在上市前有哪些税务问题是特别值得关注?根据我们的经验,一般来说企业应特别关注历史遗留、企业重组、转让定价三个方面的问题。
企业上市之前一般要接受审计和信贷方面的调查,被调查出来的历史问题往往需要处理掉,特别要关注这些遗留历史问题的处理是否合乎税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企业无法实现“干干净净”地上市。在现实工作当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比如,2007年东部某省有数十家企业因为股改遗留下来的`股东数目太多、产权关系不明晰、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不当等问题,而无法通过证监会的审核,最终影响了上市进程。
企业上市前遇到的最重要的税务问题应该是重组中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可能要涉及股权或者是资产的剥离、转移,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税务问题。这些税务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一个时间的差异,比如说资产的转移。资产的转移如果是价值性的转移,那么要在以后的纳税期进行抵扣。对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因为要上市要重组而使得纳税时间点前移的话,对企业的税务压力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这一点上应该谨慎处理。
在重组过程当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律师甚至是注册会计师在整个股权交易过程中都建议客户采用成本价去转移,其实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比如某民营企业下属有6家公司,但是这些公司分散在不同的自然人的名下,上市之前必须要把几家公司合并在一起。在实践当中,我们见到相当多的企业在把自然股权装进上市公司的过程中采用成本价去转让,这是我国税法所不允许的。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监管,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已经专门发文对转让交易实行共同监管,一旦违规将会遭受很严厉的处罚。
还有转让定价的问题。在公司经营业务当中,通过分割业务,从而把利润安排在不同的主体当中去的时候会涉及转让定价。比如一个靠建筑业起家的房地产企业,当面临很重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时,可能会采取把建筑、设计、装修工程分离出去,从而把利润放到建筑公司、设计公司当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这些安排时,必须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并经得起税务机关的评估和检查。
另外,一些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前,为了规避更多的监管,很多企业会选择搭建一个跨境的公司架构的安排。这些安排因为牵涉跨境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利益而可能面临反避税调整。因此,这些企业不仅要关注本国的税法,还要关心国际税务问题。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对跨境非经营企业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企业传统的搭建跨境多层结构来间接规避实际运营主体公司的所得税的方法,在新税法中已经受到了严格的约束,最近一两年已有相当多的案例。企业应该引以为鉴,多多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企业在上市之前首先应当选择一个资深的财税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整体的税务健康检查,对企业以前的税务风险进行清理。然后跟中介机构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就重组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设计最优的公司架构,让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运营效果达到最佳。企业只有进行了这些比较完整科学的安排,上市之后才不会因为税务问题而产生麻烦和困难。
拓展内容:
公司注册地变更税务需要怎么处理呢?
(一)需要的材料
公司地址变更,属于变更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明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
其他有关资料。
如果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还要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规定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办理时间为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 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 日内。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办理时间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
(三)税务部门受理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斜齐全的,应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公司变更地址麻烦吗?
公司地址同区变更,因为同个区域的都是属于同一个税务部门和同一个工商部门,办理相关事项都是比较方便的。公司地址跨区变更,就需要先在原注册地址提档,然后到新地址所在地申请迁入,在得到同意后,两个区的工商以及税务部门都是需要跑的,比同区变更麻烦的很多。
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要哪些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公司的,提交宾馆、饭店、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就提供当地居委会盖章的住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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