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企业税务与筹划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15 13:41:11

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法如下: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税务成本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部分,其内涵是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提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量减少企业所负担的税费,并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以实现合理节税。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广泛应用的一种手段,其有利于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促进企业的发展。纳税成本,是纳税人在根据税法的规定在纳税的过程中所应当支出的费用。

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要的前提就是以法律为前提,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不能违反法律,税务筹划首先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企业应当在不违反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指引下,选择税最优的收纳税决策方案,最大化的实现税收利益。偷税、逃税等不合法的逃避税收的行为能够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但对于企业来说,采用这样的方式是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的;另外,企业的税务筹划的各种方法也要符合国家制定税法的立法意图;当前我国在企业税务筹划的立场上还不明确,因此企业是可以做的。

(2)成本效益原则,因为税务筹划以实现节税为目的,但是在税务筹划本身的运行也要耗费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所以在筹划时,必须要考虑筹划的成本和效益,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只有在取得经济利益大于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时才是一项成功的税务筹划。

(3)事前筹划,稳定性原则,纳税筹划应当是一种事前的管理行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应当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进行统筹规划和设计安排,然而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产生常常都晚于应税行为,在企业的经营、投资等活动完成,已经产生纳税义务后,除非选择逃税、欠税的方法,否则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就不太现实了,也失去了税务筹划的实际意义。

(4)税务筹划应当贯穿企业活动的整个过程,需要企业全员参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从企业的全局出发,把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联系起来全盘考虑。

企业必要的税务筹划过程

(1)直接纳税成本的筹划。直接纳税成本主要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支出的税款,也是是企业纳税成本中最直接、最主要的部分,国家对于税收的征管是无偿、强制的,并且在税款债务中可以优先受偿,税款支出对于企业的现金流量和成本造成的影响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要首先考虑的,因此企业的税务筹划应当与企业的经营相结合,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根据自身的企业性质和经营活动,关注税收环境的变化,以达到减少税负,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2)企业的投资、筹资等方面的筹划。在企业的筹资决策中,要考到虑资金的需要量以及筹资的成本,筹资方式的不同对应不同的筹资渠道以及不同的资本结构,企业所要承担的税负也不一样。筹资方式主要有两种:债权筹资和股权筹资,债权和股权筹资的性质有很大的不同,因为股权筹资可以在税后分配利益给股东,因此,在控制纳税成本上债权筹资不及股权筹资。对于股权筹资企业要尽可能地控制资产购建期和筹建期,尽可能的加大计入财务费用中的筹资利息的份额,对于当期损益直接冲抵,以达到节税目的。

对于企业的投资活动来说,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也是十分重要的,其主要指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带来的影响,并要从投资方案中选择税负负担最小的投资方案;企业的合营联营、合并重组等是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税负水平会因为企业投资方式、投资地点以及投资核算方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企业就必须要对多种投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企业可以从投资的行业、地区以及选择投资的方式、规模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投资的税收筹划。

(3)对于企业利润及收益进行分配的筹划。对企业利润和收益进行分配,首先要充分的考虑各种方案的税收差异并从中选择最轻税负负担的方案,可以依据我国相关的税法法律规定对纳税项目如不征税收入的纳税项目、免税收入的项目和应税收入的项目的规定,并结合亏损弥补等政策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其次企业可以自主的分配税后的净利润,税收筹划出发点是保证投资者能够增加分回的利润,同时相应的减少应补缴的税款,因为任何的利润分配政策,都不可能影响到企业本身的税负负担,但是会对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从利润分配角度,企业要降低应纳税额要通过以下方法如在确定收入总额的情况下,最大的增加税法准予扣除的纳税项目的金额;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工资薪金的筹划可以通过将职工收入福利化,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等灵活的安排,均匀发放工资奖金等方法。

(4)纳税资金成本的税务筹划。企业的资金具有很高的时间价值,通过科学的税务筹划,将纳税时间递延,就能够在总体纳税额不减少的情况下,实现相对节税的收益,延期纳税相当于使企业得到了一笔无偿的无息贷款,如果企业能够合法的延缓税款缴纳的时间,就会使企业有一个相对宽裕的运营资金环境,对于那些资金紧张的企业就更为的重要;同时,延缓缴纳税款,增加了企业当期可使用资金,以有利于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又增加了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降低了纳税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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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案例

  贴一个中国税网企业涉税风险分析研究室专家陈萍生点评的筹划案

  一个生产民用产品的客户,拟投资建厂扩大生产,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工业园购置15亩(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50年)用于兴建5000平方米厂房。按现行价格计算,土地购置成本(10万元/亩)需要150万元,厂房造价要400万元。工厂建成投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年利润总额500万元(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租金支出)。该客户想在新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占有90%的股份,另一股东占有10%的股份。该客户目前可动用的资金为1000万元。

  我提出了两种方案供他参考,方案一:注册一个资本金为1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置土地,建造厂房,该客户出资900万元;方案二:以其个人名义购置土地,兴建厂房,另成立一家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客户出资450万元。厂房建成以后出租给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方案需资金1000万元。我给他作了如下收益测算。

  方案一:1.固定资产(厂房)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按税法规定年允许计提折旧额:400×(1-5%)÷20=19(万元)。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年摊销额:150÷50=3(万元)。

年应纳房产税:(400+150)×(1-30%)×1.2%=4.62(万元)。

土地使用税:10000×1.5=1.5(万元)。

  以上支出合计28.12万元,利润总额为:500-28.12=471.88(万元),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55.72万元。预计净利润:471.88-155.72=316.16(万元)。按其出资比例90%,扣除20%的“股利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316.16×90%×(1-20%)=227.64(万元)。

  方案二:以个人名义建房,出租给公司。按同一地段租金价格300元/㎡年计算,年租金5000×300=150(万元),公司无折旧、摊销、税金支出。预计支付租金后利润总额为350万元。按适用税率33%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115.5万元,预计净利润234.5万元。按其出资比例,扣除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年利润分配后收益为168.84万元。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方案二较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40.22万元,股东少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316.16-234.5)×20%=16.33(万元)。

  该客户向公司收取租金时,应开具房产租赁专用发票,按当地税率计算,应纳房产税150×12%=18(万元),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应纳城建税7.5×7%=0.52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7.5×3%=0.225(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1-20%)×10%=12(万元),应纳土地使用税10000×1.5=1.5(万元),合计应纳税金39.75万元。租金净收益150-39.75=110.25(万元)。

  按方案二计算,其个人年收益为168.84+110.25=279.09(万元),较方案一增收51.45万元。

  随着佛山经济的发展,用地资源日趋紧张,工业用地价格及厂房出租租金不断上涨。假定成立后的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水平能达到预期并保持稳定,适当提高租金价格,可加大成本及费用,将抵减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为该客户带来更大收益。从另一方面讲,以个人名义建房,房屋未参与到公司经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即使公司业绩不佳终止经营,将厂房对外出租,也可保证其以后稳定的租金收益。

  方案设计者单位:佛山利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专家点评

  文章主要考虑了以下两个关键方面:一是将企业经营过程中实现利润转移为个人所得,避免了利润的重复纳税。文章介绍,如果企业自己建造固定资产,则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可以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每年28万余元,而通过租赁方式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150万元,从而每年减少了企业利润120多万元。同时,企业减少的利润转为个人租赁所得,该所得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将企业实现的需要按出资比例共同分配的税后利润,转为个人独享,扩大了个人所得,因而增加了个人实际收益。该筹划方案符合税法规定,简便易行,适用性较强,对中小型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该方案二对于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总体而言,相比方案一增加了营业税和房产税负担,因此,在实施方案二时,需要考虑一个前提,就是增加的营业税费和房产税费合计数,必须小于减少的所得税。也就是说,房租的租金支出应该尽量大于自建资产的摊销税费。同时,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资产出租租金的价格要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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