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填表说明,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附表填写方式如下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个人发生减免税事项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纳税人姓名:个人自行申报并报送本表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本表做信息采集的,由个人填写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个人自行申报并报送本表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本表做信息采集的,由个人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为个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并报送本表的,由扣缴义务人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并报送本表的,由扣缴义务人填写扣缴义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减免税情况
“减免税事项”: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勾选享受的减免税事项。
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勾选“税收协定”项目,并填写具体税收协定名称及条款。
个人享受列示项目以外的减免税事项的,应勾选“其他”项目,并填写减免税事项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减免人数”:填写享受该行次减免税政策的人数。
“免税收入”:填写享受该行次减免税政策的免税收入合计金额。
“减免税额”:填写享受该行次减免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合计金额。
“备注”:填写个人或扣缴义务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税务机关要求说明的事项。
(三)减免税人员名单栏
“姓名”:填写个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
“减免税事项(编号或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情况栏”列示的减免税事项对应的编号或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其他信息。
“所得项目”:填写适用减免税事项的所得项目名称。例如:工资、薪金所得。
“免税收入”:填写个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免税收入金额。
“减免税额”:填写个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减免税额金额。
“备注”:填写个人或扣缴义务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税务机关要求说明的事项。
个人所得税申请时个税减免性质怎么填写“减免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减免税优惠的类型进行勾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在“税收协定”项目相关所得类型后的空格内填写具体税收协定名称及条款。其中:编号19“受雇所得”即税收协定规定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存在表中列示以外的减免情形的,应在编号21-23“其他”项目的空格内填写对应的减免事项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减免人数”:扣缴义务人填写此栏,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无需填写。
“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减免税额合计应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或《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等申报表“减免税额”栏的金额或金额合计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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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的协定范本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布的示范性文本。各国在签订协定的活动中,不仅参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和内容来缔结各自的税收协定,而且在协定大多数的税收规范上都遵循两个协定范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各国签订相互间税收协定树立一个规范性样本,保证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内容的标准化,并为解决各国在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困难提供有效的帮助,为各国在处理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协调性意见和办法。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特征:一是规范化。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如格式的规范、内容的规范等方面,二是内容弹性化。国家税收协定范本所使用的范围是所有的国家,它的内容应当具有弹性,规定和列举具有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条款,具体有关内容则由各谈判国家自己去明确规定。《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内容:从总体上看,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相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结束语。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只是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协定范本》共有30条,《UN协定范本》共有29条。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第一章, 协定范围。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第二章, 定义。包括三条。第三章, 对所得征税。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第六章, 特别规定。《OECD协定范本》包括5条,《UN协定范本》包括6条。第七章, 最后规定。是关于协定生效和终止的规定。《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区别:尽管两个范本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一致,但由于站的角度不同,反映国家的利益不同,在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上有些不同和分歧。《OECD协定范本》尽力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偏重居民税收管辖权,而《UN协定范本》则尽力主张发展中国家利益,强调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第一,总标题不同《OECD协定范本》的总标题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用于指导经合组织成员国签订相互间的税收协定;《UN协定范本》总标题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处理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二,协定适应范围的区别在适用的税种方面,对财产税是否作为协定适用的税种,《OECD协定范本》比较肯定;而《UN协定范本》则采取了灵活的方法。第三,关于常设机构理解的区别在常设机构范围大小方面,两个范本有些区别。《UN协定范本》规定的范围更大一些,如对一些机构在一国经营活动时间的缩短,对一些活动范围的扩大等。第四,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区别两个范本除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是否采用“引力原则”的区别外,还在计算法人缴税利润中的各种费用的扣除上有所区别。《UN协定范本》明确了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而支付的特许使用费、手续费、某些利息等,不允许从总利润中扣除,相应也不考虑取得的这些收入。另外,对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润是否归属到常设机构利润中去,《OECD协定范本》持否定态度,而《UN协定范本》则认为由双方谈判去解决。第五,关于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定的区别在预提所得税税率高低限制方面,两个范本有所不同。《OECD协定范本》对各项预提所得税税率都作了严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收入来源国行使管辖权。《UN协定范本》则确定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总的原则是,收入来源国对各种投资税收都有权行使税收管辖权。第六,关于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区别对独立劳务所得方面,《OECD协定范本》采用了有关常设机构的做法,认为对个人在收入来源国所提供的专业性和其他独立劳务所得课税,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为限。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固定基地的限制不合理,因此,《UN协定范本》提出几条可选的条件,像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那样。第七,关于交换情报条款的区别在情报交换范围上,两个范本有所不同。《UN协定范本》强调缔约国双方应交换防止欺诈和偷漏税的情报,并指出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确定有关情报交换事宜的适当条件、方法和技术,包括适当交换有关逃税的情报。《OECD协定范本》则没有强调这一点。